一、机构设置
(一)党政群组织
设置中国共产党桃江县大栗港镇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桃江县大栗港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代表大会、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政府和桃江县大栗港镇人民武装部。
群团组织按各自章程规定设置。
(二)机关工作机构(7个,均为正股级)
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农业农村和扶贫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牌子)、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
不再保留民政与劳动保障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不再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不再加挂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牌子。
(三)事业机构
1. 组建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以镇为主管理的事业机构(4个,均为正股级)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挂文化综合服务站牌子)、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撤销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林业管理站、水利管理站、动物防疫站(畜牧水产技术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站)、文体卫站、计划生育服务站。
二、职能配置
(一)党政群组织与机关工作机构主要职能
1.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本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承担管党治党工作责任,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2. 镇纪委和监察机构履行规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职责;镇人大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行使职能;明确专人负责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镇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根据有关章程设立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根据上述规定,机关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党政办公室。协助镇领导处理党委、人大、政府日常事务和政协委员联络事务;负责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重要文稿、综合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会务、接待、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综合考核等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日常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经济发展办公室(挂农业农村和扶贫办公室牌子)。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推进工业经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交通公路、农业、水利、移民、扶贫等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经济社会调查统计工作;负责脱贫攻坚、农业农村、农业机械、畜牧兽医水产渔政、水利、移民开发、农民负担监督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4)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科技、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民族宗教、侨务、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5)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自然资源(含林政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村镇规划、村镇建设、城市(村镇)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处置。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6)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防范邪教、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综治中心平台建设管理;协调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司法所、基层法庭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应急管理与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7)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财政预算编制、居民补贴资金发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组织协调收入征收;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监督,推行村级账务政府购买服务。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
整合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规划、生态环境、村镇建设与管理、水利、农业(含农机、畜牧水产、动物防疫)、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林业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大栗港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镇政府管理的正股级机构,设大队长1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镇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健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县级以上各类执法部门的协调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加强联合执法、联动执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本辖区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县级以上执法部门主要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乡镇执法活动。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暂使用乡镇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予以规范。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调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禁使用临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辅助人员执法。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三)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能
1. 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挂文化综合服务站牌子)。协助社会事务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承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民族宗教、侨务等方面的公益服务性、技术性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协助经济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和扶贫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负责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技术服务和农业病虫害预测预报及防治指导工作;负责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以及动物检疫等工作;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核实,协助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生产、开展林业技术服务、推广林业科学技术、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河道湖泊与水库治理、防汛抗旱、堤防维护管理、机电排灌、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承办农民负担监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土地流转、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党务、政务、社会服务场所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考核,受理办事群众投诉;负责党务、政务、社会服务平台管理与维护;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指导村(社区)综合服务工作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抚帮扶、权益保障、数据信息采集、走访慰问等事务性工作。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撤销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林业管理站、水利管理站、动物防疫站(畜牧水产技术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站(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站)、文体卫站、计划生育服务站,现有事业编制和在编人员统筹调整到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四)职能转变
原由县级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农业(畜牧水产)部门为主管理的乡镇财政所、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指原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林业管理站、动物防疫站(畜牧水产技术服务站),其机构、职责、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改由乡镇实行属地管理,与乡镇有关职能机构整合实行综合设置。
(五)工作协调
为便于工作责任到办到人,特此进行进一步明确。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工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依据职能具体负责工作,其中农民负担监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土地流转等相关工作明确由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执法大队除承担规定工作职责外,还负责治超、拆违、秩序管理与整治、马路市场管理、秸秆焚烧等野外生火的管理工作。其他未明确工作任务由经济发展办和社会事务办具体负责。
三、人员到办
1、各办、站、所、中心、大队的职务任职情况详见镇党委、政府关于肖珞瑒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大发〔2020〕1号)文件。
2、除镇党委、政府关于肖珞瑒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大发〔2020〕1号)文件中明确任职的人员及新调整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按以下安排成建制并入各办、站、所、中心、大队:
原党政综合办公室并入党政办公室;
原党建工作站并入党建办公室;
原扶贫办、执法办、招商引资办合并为经济发展办公室;
原经济发展办、农业综合服务站、林业站、动检站并入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原财政所、经管站并入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
原综治办、安管办并入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原民政所、人社中心并入社会事务办公室;
原卫计办、文化站并入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原国保所、国土所、重点办并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具体人员到办名单附后。
本实施方案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