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沾溪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县《2023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3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规定。各村要加强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有效实施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检疫等岗位人员安全防护。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并执行本地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加强强制免疫疫苗和防疫物资发放管理。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实行强制免疫计划,切实履行免疫义务,建立和完善免疫档案。
三、任务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镇域内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口蹄疫:对镇域内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需要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的,必须根据评估结果,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对镇域内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镇域内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监督检查。散养畜禽的免疫由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村按照本方案,结合本村实际,按照镇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见附件)。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进行补免;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按期完成集中免疫。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县防指部署,结合我镇实际,2023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3月上旬启动春季集中免疫,4月下旬基本完成,5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秋季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9月上旬启动,10月下旬完成,11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三)推进“先打后补”。按照《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湘农办〔2022〕85号)文件要求,全镇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不再提供政府集中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通过自行采购合法疫苗免疫或向兽医社会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等形式落实强制免疫措施。
(四)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对人员防护、免疫操作程序、副反应处置、档案建立、疫苗管理等进行重点培训。
(五)严格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和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免疫时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杜绝打假针、打飞针。严禁擅自超大剂量、增加次数免疫注射,严禁超计划领用疫苗,严禁对农村散养户只发苗、不注射行为,杜绝疫苗浪费。
(六)完善免疫档案记录。规模养殖场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和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信息。要完善动物免疫档案记录,做到“四有一相符”(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免疫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七)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各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八)强化免疫效果评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报各乡镇组织开展补免补注。各乡镇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九)加强疫苗监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疫苗各环节全程在有效的冷链体系中运行。要规范疫苗供应,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进一步完善剩余疫苗退回和废弃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十)创新免疫工作机制。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兽医社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成立动物防疫服务专业合作社、劳务服务公司等新形式承担强制免疫工作,切实提高免疫质量、免疫操作水平和疫苗利用率。
(一)督促落实免疫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通报免疫效果评估结果。村级动物防疫员组织开展全镇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通报全镇,限期整改。
(三)规范产地检疫行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官方兽医在受理产地检疫时,应严格核查动物免疫情况,确保其处于有效免疫保护期内。对调出县境的种乳用动物或继续饲养的畜禽,接近免疫保护期的应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免疫抗体水平不合格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畜禽,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开展春秋防集中免疫督查。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执法大队要组织开展春秋防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布鲁氏菌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布鲁氏菌病:我县是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实施免疫,实施监测净化。养殖场(户)需要免疫的,可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狂犬病:全县按照国家防治计划或指导意见执行。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结合当地主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镇防指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市防指统一部署和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 口蹄疫免疫计划
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对镇域内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
疫苗免疫接种操作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规模养殖场可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 种鸡、蛋鸡免疫。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 商品代肉鸡免疫。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3.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4. 商品肉鸭、肉鹅免疫: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5.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散养禽免疫。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高风险区的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1. 检测方法。采用GB/T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2. 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选取一定数量的养殖场,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滴度≥4log2判定为合格。免疫合格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合格。
对镇域内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规模养殖场可根据病原学监测情况,确定是否对猪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 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或口蹄疫O型- A型二价灭活疫苗。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 规模养殖场免疫。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时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家畜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口蹄疫传入高风险区的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 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断ELISA: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牛、羊抗体效价≥27判定合格。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免疫合格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合格。
对镇域内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免疫方法及剂量按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1.规模场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散养户免疫。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的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小反刍兽疫抗体ELISA试剂盒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免疫合格个体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