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政发〔2020〕32号
桃江县修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修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单位:
《修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修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
修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益政办发〔2013〕42号)、《桃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桃政办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追究严格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主要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生产理念,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要求各村(社区)、各单位务必警醒,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安全整治监管力度,推动镇辖域各条战线安全生产工作平稳过渡。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范围为镇党政领导成员、各村(社区)干部、各职能办公室成员。
第九条 主要职责内容
(一)镇党委书记职责: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镇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排布置对全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定期亲自或委托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三)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调主要领导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受镇主要领导委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督促所分管单位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好有关安全检查,同时负责联系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治理、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组织领导对有关事故查处工作。
(四)镇其他负责人工作职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支持分管行业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分管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督促指导分管行业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五)镇包村(社区)干部职责:全面负责所包村、所包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上级和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村情、社情实际,督促所联系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计划,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协助村(社区)抓好群众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搞好安全防范,组织开展辖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及时妥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事故。
(六)镇机关职能办成员职责:党政办、综治办、重点办、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财政所、学校等根据职责规定,全力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全镇安全工作大局,协助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完善业内安全制度和措施,加强横向安全工作互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十条 镇领导成员具体责任划分
黄 军:党委书记
主持全盘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薛 浩:党委副书记、镇长
担任镇安委会主任,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刘湘斌:党委副书记
协助书记主管党务工作,分管经济发展办、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等工作;负责脱贫攻坚、畜牧兽医水产渔政等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黎 晖: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主持人大、工会工作。分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修山面业产业园建设、特色示范小镇创建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含林政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村镇规划、村镇建设、城市(村镇)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与处置,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李伟莉: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
主持政协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机关管理、招商引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电子商务、全域旅游、【秀美修山】微信公众号编辑工作,协助乡镇领导处理党委、人大、政府日常事务和政协委员联络事务;负责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重要文稿、综合调研、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会务、接待、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综合考核等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刘王友: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主持纪检监察工作,联系全国文明乡镇创建、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陈新颜: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分管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干部人事 、宣传、统战、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张耐时:党委委员、副镇长
分管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文化综合服务站)和退役军人服务站。协管财税工作。
负责科技、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与计划生育、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民族宗教、侨务、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龚用之: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主管武装工作。分管经济发展办相关工作。
负责乡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张 昀:副镇长
协管经济发展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协调推进工业经济等工作;负责交通公路治超、林业、水利、移民、经济社会调查统计等工作;负责农业农村、农业机械、水利、移民开发、农民负担监督等方面的综合行政管理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李 骁:副镇长
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分管综合执法大队、协管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负责本辖区日常执法活动和重大案件线索巡查,县级以上执法部门主要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乡镇执法活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信访、防范邪教、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综治中心平台建设管理;协调公安派出所、公安交警中队、司法所、基层法庭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森林防火、消防安全、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社会安全等)应急管理与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党政办
1、负责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2、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镇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3、会同镇安监站督促各村(社区)、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
5、参与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
6、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7、负责党政联席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记录。
8、负责庙宇等宗教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9、配合镇安委会做好全镇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对外宣传、舆情引导工作。
10、负责镇政府机关办公区域、食堂、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提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履行应急办工作职责。
12、负责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
(二)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1、依法承担全镇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4、承担职责范围内(列入计划监督检查)的工贸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负责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7、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各村(社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9、依法协助上级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11、负责对相关单位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2、负责对消安委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3、负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应急队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4、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查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15、负责对全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信息摸排,并及时上报镇政府进行打击和查处;履行打非办各项工作职责。
16、负责辖区内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7、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维稳工作,维护救援工作稳定。
1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纪检监察室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3、检查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派出所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3、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镇安监、市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9、组织、协调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经济发展办
1、负责全镇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其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含农村客运站场和公交站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包括维护改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的管理及养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检查全镇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邮政快递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交通运输企业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协调、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及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文明交通建设工作的安全监管,教育培训。
6、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应急预案。
(六)中心学校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全县辖区内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全镇辖区内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会同综治办、交通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校车运输服务企业履行校车运营管理协议,将发现的校车运输服务企业及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7、负责辖区教育教学设施、校舍、教育技术装备及材料(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财政所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3、配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社会事务办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负责工伤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7、负责新、改、扩建民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9、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10、负责对全镇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敬老院)、托老机构的安全监管。
11、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安全监管。
12、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监管。
13、协助做好全镇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队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14、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15、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安全管理。
16、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17、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8、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19、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20、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1、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22、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负责全镇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以及体育活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4、负责对全镇游泳、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镇社会公益文化事业(包括公共图书馆、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农民健身工程建设与使用等)的安全监管。
25、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管线(含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6、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3、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4、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6、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7、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9、负责放射性物质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10、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1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2、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13、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14、牵头组织推广全镇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5、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和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16、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规划的审核并纳入城乡规划,依法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配合管道保护部门查处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1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液化气站、建筑装饰装修、集镇工程、建筑物改造、集镇建筑拆除工程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管,负责依法组织和参与对全镇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8、依法履行全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执行上级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9、负责镇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拆除(谁设置谁管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破损广告的拆除)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渣土运输单位资质把关及安全监督管理。
20、负责集镇给排水(含自来水厂外的自来水供水实施设备)和污水处理的实施设备,建设、运行、检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1、负责全镇职责范围内道路、桥梁、绿化、广场的安全监管。
22、履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职能,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房屋所有权人搞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农村建筑施工(包括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3、负责全镇混凝土搅拌场等建筑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2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25、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全镇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工作。
26、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27、负责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负责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与烟花爆竹企业、加油站等高危企业保持安全间距。
28、代表镇政府行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能,依法负责对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负责查验工程承包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并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参与有关监管部门对所承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施工建设(水利、交通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9、负责对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30、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6、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审查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7、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8、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9、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10、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13、负责处理非道路交通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4、负责全镇农业专业合作社(不含林业、养殖、渔业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全镇沼气(畜牧养殖户除外)和风力发电、太阳能等新能源生产、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6、负责新农村建设、农科教、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安全管理。
17、负责对农作物生产、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初加工、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经营安全监管及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责。
18、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9、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20、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1、负责对全镇电力供应、电力生产(水力发电除外)、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维护、通信行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组织、指导全镇水利设施(包括农村水电站)建设与运行的管理,负责水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安全监管。
23、负责辖区水利建设工程、水库、水务设施、水电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24、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25、牵头负责对本地区河道采砂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与交通运输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河道采砂的非法采砂行为。
26、负责全镇防洪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山洪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7、负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村镇供水行业(含自来水厂)的饮水安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
28、负责辖区海事安全综合监管;负责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船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负责辖区内的旅游船艇(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安全监管工作。
29、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30、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1、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和应急救援安全工作;对全镇各类林场、苗圃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2、负责全镇林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营林(包括采种、育苗、清山、炼山、整地、造林、幼林抚育、森林管护)、林产品生产(包括采伐、集材、木材装卸、木材运输)、退耕还林、国土绿化、森林病虫防治、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监测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33、负责排查使用非法运输工具(重点是“牛车”)运输林产品的行为,并及时协调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打击;
34、负责林区、林场内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林业机械、森林旅游、森林食品药品加工、林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5、依法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全镇涉爆企业、危险品仓库周围的森林消防隔离带建设。
36、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督责全镇卫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牵头负责全镇理美容、美发店以及沐浴场所、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足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6、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7、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9、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监所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监督管理。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7、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对申请从事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严格依法核准登记。
9、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拒不关停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0、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11、负责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场所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及职责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3、负责监督全镇集贸市场(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14、负责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组织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
1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6、负责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8、负责保健食品、酒类流通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9、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交管所和交警中队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4、负责全镇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5、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7、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依据法律、法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9、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10、负责管养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负责管辖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12、负责管养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负责管养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13、负责管辖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公路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动检站
1、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对全镇畜牧养殖(含沼气安全)、水产养殖单位、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镇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兽医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渔政管理,打击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党建办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长沙市、浏阳市和本镇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十五)中心卫生院
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镇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搞好农村聚餐、乡村厨师的培训体检、卫生防疫等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食品安全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三)负责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本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工作、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工作,对村民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章 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实效性
(一)办事处全体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尽职尽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全体干部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并将列入年度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安全生产不力,效能低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各属地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负责人因失职、失察、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和联挂责任的党政干部要通报批评,对各村(社区)、各单位、各企业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严厉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