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三)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司法、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四)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四有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五)保护各种积极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