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宗德)

索引号:tjxwtgx/2026-2178032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6-06-0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wtgx/2026-2178032
发布机构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26-06-04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湘益桃)文综罚字〔2026〕第F-6

当事人:杨宗德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2325196411024131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鸬鹚渡镇黄沙洲村少马滩村民组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6年5月9日14时55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吴兴(18080421021)、丁丽(18080421023)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绿岛蓝湾景区的一起旅游活动进行举报核实。根据举报线索,在绿岛蓝湾景区停车场找到了涉及该次旅游活动的旅游车辆,车体喷有“迪辉旅游”标识,车牌号码为湘HB8200,荷载50人,车上仅留有1名司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该车司机王捷表示其为益阳市迪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员工,该趟车次是公司派遣,5月9日早上在桃江县鸬鹚渡镇接游客到常德市,此次旅游活动带团负责人是杨宗德。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杨宗德从景区内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后简要询问。当事人陈述此次旅游活动有47人,是其联系购买景区门票及保险、联系包车组织出行的,其不能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游客旅游合同,随车没有持导游证的导游。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包车运输合同、包车单(湘运包字H1035244)拍照取证,获取游客保险合同电子版、部分游客给当事人转账截图、当事人购买景区门票及保险转账截图。2.对当事人杨宗德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6年5月9日15时55分经执法人员清点,47名游客(年龄集中在60岁以上)全部从景区内返回车上准备返回桃江,执法人员跟司机与杨宗德再三强调返程安全。检查于2026年5月9日16时00分结束,当事人杨宗德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审批,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由夏林兴、吴兴、丁丽办理此案。

2026年5月11日9时,当事人杨宗德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2026年5月9日14时55分常德绿岛蓝湾景区现场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其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组织鸬鹚渡镇蒋家冲村及附近村民48人(其中1人未出行)到常德绿岛蓝湾景区游玩,每人收取200元,共计收取旅游费9600元;当事人通过湖南相聚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购买绿岛蓝湾景区门票及景区保险每人102元共支付4896元,租赁益阳迪辉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的旅游包车支付车费2200元,购买矿泉水、零食费用140元,退还未出行人员100元,获利2264元。

2026年5月11日16时,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朝阳街道海棠社区世纪金源广场2809室对湖南相聚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湛奇荣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了湖南相聚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没有组织5月9日桃江至常德绿岛蓝湾旅游活动,是当事人杨宗德委托湖南相聚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代购绿岛蓝湾景区门票及保险,未签订旅游合同。

2026年5月12日9时45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鸬鹚渡镇蒋家冲村,对参与5月9日绿岛蓝湾旅游活动的其中3名旅游者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了杨宗德组织本次旅游活动、收费、未签订旅游合同事实。

2026年5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杨宗德2026年5月9日组织桃江县鸬鹚渡镇游客至常德绿岛蓝湾进行旅游活动且获利2264元,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编号为(湘益桃)文综举字【2026】2号《举报处理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杨宗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打印件12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9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2264元。

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案件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2026年5月25日,我机关就本案召开了集体讨论会议。会议认为:本案被处罚主体适格,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条规适用准确,处罚恰当,同意办案人员的意见。

2026年5月28日,我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湘益桃)文综罚告字〔2026〕第F-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33项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对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肆(2264)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026064

(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信息来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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