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文综罚字〔2021〕F-000004号
当事人:桃江县班德尔城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4309220000050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汤放武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振兴路347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年10月04日15时05分至2021年10月04日15时3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林兴(湘08041701008)、吴兴(湘0804170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桃江县班德尔城网吧检查时,发现其45号机、46号机,接纳二名未成年人上网,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其违规行为,并获取了《行政执法证人证言笔录》、照片证据。现场负责人漆放群全程见证了本次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1〕C-00046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1年10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