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化管理我县村级财务,我办拟定了《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日之前信函至363802893@qq.com邮箱。
中共桃江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8月15日
附件: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桃江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自愿与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签订村级财务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条 坚持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原则。村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级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不集中、不平调。村级债权、债务仍由各村享有和承担。
村级财务以村为单位进行核算,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统一报账程序、统一报账时间、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镇村两级财政财务的监督,配合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搞好村级财务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指导村级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会计核算、收益分配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村账代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财政所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副所长负责村级财务业务,业务人员根据村数多少予以确定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也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承担,其所委派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业务外包的乡镇必须明确村级财务监督专干,对第三方公司的会计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村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直接参与会审联签。
第八条 村级财务管理各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岗位,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履行村级财务管理中的会计职责;各村设一名报账员,履行出纳职责;村报账员在村支两委成员中推选,不得随意变动,村支书(村主任)、村纪检委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村级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严格规范村级财务收入行为。
第十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补助收入(非专项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社会捐赠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及其他属于村级所有的收入)。
经营性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村级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所有村级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村级向单位和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正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或用白条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年初制定收支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擅自新增债务。对重大民生工程、公益性建设工程确需在本年度新增债务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严格财务审批程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村级审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注明用途、经手人签名、证明人签名;交村报账员进行预审、分类、填写“会审联签单”;交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审核签字(村支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会审联签单上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所有发票签字),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最后由村主要负责人(支书)审批。
代理复核:(业务未外包)乡镇业务员对村报账票据进行审核,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规性和要素完整性进行审核,凡审签程序不到位、手续不完备、票据不合规、不合理的开支,乡镇业务员有权拒绝入账。
(业务外包乡镇)由第三方公司会计人员对报账票据进行初审,并在“会审联签单”、所有票据加盖“初审章”,交乡镇村级财务业务监督专干进行复审,并在“会审联签单”、所有票据上加盖“复审章”方可入账。
记账凭单上手续必须齐全、真实,复核人、记账人、制单人必须对记录的业务负责。
第十五条 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按县级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村干部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以乡镇党委政府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文件为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放绩效考核奖金。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1.申报程序:村级组织自主申报,乡镇财政所就资金来源审核把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报乡镇纪委备案后方可发放。
2.发放对象:在职在编的村干部(含便民服务员)。
3.发放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情况,确定发放控制上限(参照下表)。绩效奖金不得人平发放,支部书记(村主任)、其他村干部按1:0.7的系数计算。
村绩效奖金发放上限表
等次及标准(经营性收入) |
5万元(含5)至10万元 |
10万元(含10)至20万元 |
20万元(含20)至30万元 |
30万元(含30)至50万元 |
50万元(含50)以上 |
一类单位(人/年)元 |
3600 |
4800 |
6000 |
7200 |
9600 |
二类单位(人/年)元 |
2400 |
3600 |
4800 |
6000 |
8400 |
4. 明确资金来源:当年度转移支付中的公用经费节余部分和经营性收入(不得超过经营性收入的20%)。严禁挤占、挪用扶贫、救灾救济等专项资金发放绩效奖金。
5. 下列情形不准发放绩效奖金:集体经营性收入没有达到当年度上级考核任务基数的村;当年度财务亏损的村;绩效考核为三类单位的原则上不得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长、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党员的误工补贴标准原则上由各乡镇统一明确指导性标准,然后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 村级组织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村级转移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为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现就有关经费报销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通讯费:支部书记(村主任)可以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每年不超过840元的标准统一缴纳通讯费,不得再报销其他任何通讯费用。
(二)交通费:村干部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公务交通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地理位置(与乡镇政府所在地距离),工作职责实行限额管理,不另报车票、汽油等费用;除抗洪抢险、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报销租车费用。
(三)差旅费:村干部因公出差应经村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因公出差产生的车费、住宿费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据实报销。
(四)会议费:村内召开的各种会议,凭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名册列支会议经费。每月的“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活动,党员不得安排误工补贴。对上级决定在村级召开的现场会,经费由会议主办方负责支付,村负责提供会议场所,不得开支任何接待费用。
(五)村内工作用餐费:村内召开会议、集中活动确需就餐的,需填报“村内工作用餐”报销单,按实际就餐人数每人每餐20至3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乡镇统一标准)。
(六)学习培训费:参加上级培训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凭培训通知报销相关费用。县内各部门单位举办村干部、农民代表参加的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任何费用。村组织党员、组长、村民外出学习,需报乡镇党委审批、纪委备案。
(七)报刊费:村级组织党报党刊订阅费每年控制在1500元以内。
(八)住房公积金:按省委组织部的文件规定,桃花江镇所辖社区在职在编干部可以按规定比例列支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县城之外的其他村级组织不得列支住房公积金。【建议改成:全县纯居民社区的非农户口的社区干部可以按规定比例列支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村(社区)系农业户口、享有承包地、宅基地的村(社区)干部不得列支住房公积金。】
(九)村级组织不得列支工会经费、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一)村级实行零招待。严禁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礼,严禁村与村之间、村与其他单位相互宴请,严禁公款招待各级下村人员。必要时可为各级下村人员提供就餐条件,并据实收取就餐费用。
(二)严禁违规发放各类补助补贴。
(三)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按争资比例拿提成。
(四)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除报账员以外的村干部原则上不得经手现金,确因工作需要,需现金的办理借款手续。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盘库一次。
第二十一条 执行村级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5000元,备用金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单笔开支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或批量代发。除1000元以下日常小额开支和差旅费、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补贴、福利、资金、向个人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外,原则上实行支票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严禁村级报账员用白条及非报销凭证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政票据管理。村级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乡镇财政所专人统一领用,村级组织需要使用时按规定实行代开,不得向村级组织发放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财政票据使用制度。
村级财政票据管理包括财政票据的领用、填开、保管、缴销、盘点、审核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专人、专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使用的收据必须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票据检查。乡镇财政所定期对财政票据进行自查,按期到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进行票据年检,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银行账户和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在银行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除用备用金支付的零星开支外,单笔开支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转账支付或批量代发,对公款项必须转入对公账户。由村发放到户的救灾救济款、困难慰问费、产业分红款等涉农惠农资金必须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二十七条 村级基本账户在银行预留村财务专用章、村财务负责人和村报账员的私章等印鉴,印鉴必须做到分人分印管理,村财务专用章由乡镇财政所明确专人保管,不得在空白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鉴,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八条 村级基本账户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进行支付,支票明确专人保管,支票与财务印章分开管理,不得外借,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专项拨款、征地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前由村委会制定方案,重大事项应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事项终结时,应及时办理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八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项目的安排,应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村民议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结算。所有工程预、结算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把关审核;工程预、决算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款的支付。
(一)自建项目工程款须凭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正规发票(如水泥、沙石、混凝土、钢筋、运费等,需附购物明细单)、领款单(如工资,需有详细用工记录,人工工资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总量的20%。)、村支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预算书、决算书、施工前后照片、竣工验收报告报账。
(二)对外发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凭项目施工负责方提供的正规发票、村支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合同、预算书、决算书、施工前后照片、竣工验收报告报账。
(三)所有报账资料和付款凭证必须真实、合规,不得使用虚假发票报账。
(四)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30%。工程竣工后,须及时结账。
第九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核算年度。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分村设立会计核算账套,分村进行核算。
各村设现金日记账、收入支出、资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等辅助明细账,并及时与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对账。
第三十五条 实行村级报账员按季报账制度。每年一、二、三季度在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到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报账,第四季度财务账目在12月31日前结清,不得跨年度结账。
第三十六条 实行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会计按季做账制度。每季度账目应在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记账和“互联网+监督”的票据上传,不得跨年度记账。要及时分村编制会计报表,并汇总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级组织要建立村级债权债务台账,做到底数清楚。债权核销要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向村民公布,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严禁新增债务、原有债务息转本。除借债还债、债权人换据和转移性债务外,必须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举债发放奖金、福利补贴、购置非生产性办公设备。
第三十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积极消赤减债,采取清收消债、降息减债、盘活偿债、以资抵债、节支化债、争资还债等方式,逐年化解债务。
第四十条 村级组织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借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级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 村级应建立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各村每年年终由村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三资”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对账实不符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有损毁责任人的,责令其支付赔偿款;对不可抗力产生的账实不符问题,由村支两委、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调账。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集体所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认定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自行购置;购置金额在5000以上的,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村民议事会决定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采购。凡购入的固定资产,要根据发票、调拨单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村级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重大资产处置须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村级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村支两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后作出处理决定;损毁、丢失固定资产5000元以上的,处理意见须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第四十六条 加强对集体资源的管理,村集体的茶场、林场、耕地、荒山、荒滩、塘坝、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议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群众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方案公示后,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承包租赁、受让方。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低价处置,严防集体资源流失。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及处置结果,需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投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风险评估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标准:村级应当以便于村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将村级财务收支情况、“三月财务清理月”清理报告、审计结论报告、工程建设项目逐一适时公开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支出。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报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各项投资、其他资产等。
(四)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各项借款等。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预决算情况等。
(六)年终收支决算:资产负债表、往来明细表等。
(七)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开办法。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实行线上公开和线下公开相结合,除利用公开栏、“互联网+监督”平台及时公开外,还要在党员组长会上通报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同时,还可采用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听证会、印发村级财务公开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公开资料随时接受查阅。
第五十条 公开时间。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专项事务和群众要求公布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布;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五十一条 公开程序。财务公开资料由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打印,经乡镇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签字,村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村报账员确认签字后方可公开。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村级财务资料实行纸质档案和介质档案双重管理。对各种财政、财务、会计、惠农补贴等资料定期收集整理,以村级经济组织为单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由乡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有关单位需查阅、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注明查阅内容,履行查(借)阅手续,经乡镇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年三月集中组织开展“村级财务清理月”活动,对上年度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财务收支、债权债务、重大财务活动事项进行清理。扎实搞好财务清查和村支两委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定全县村级财务检查规划,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规范。并会同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审计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
第五十六条 明确监督检查重点。要将村级民主决策、财务审批制度执行和公开公示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坚决查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当视情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应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责令辞职或按程序进行罢免。
第五十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公职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按有关文件兑现奖惩。村委或支委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村支两委成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