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桃江“十四五”期间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全县公路交通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现交通强县目标,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的基本原则:县级主导、分级负责,受益出资、县级奖补,因地制宜、优化路网,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的范围包括县、乡、村道,通组公路,具体包括:
1. 乡镇通三级公路,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以下简称“三路”)路基和路面工程;
2. 农养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提质改造路基和路面工程;
3. 窄路加宽工程;
4. 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连通公路工程;
5. 25户以下自然村无出行公路工程;
6. 未纳入省计划的安防工程和危桥工程;
7.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及会议明确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跨乡镇的重要农村公路,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项目实行奖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受理、计划初审和项目设计、监理、项目质量、安全监管、验收考核等工作,负责部门协调、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协助办理项目手续,积极争取省、市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的立项审批、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招投标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的筹措整合、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危桥工程、安保工程的规划、计划和项目论证、实施、安全、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各乡镇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属地乡镇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安防工程和危桥工程实施主体单位。
第七条 各属地乡镇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面落实、协调和解决所属项目的重大事项,严格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计划申报与落实、资金筹措、路基扩改、路面硬化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调查验收等工作,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建设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技术指南》《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奖代补”项目按设计批复标准实施,其中农养国省道、乡镇通三级公路、“三路”项目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7.5米,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6米,优先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新建乡、村道及通组、通村公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为4.5米的,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路面砼强度为C25,路面厚度为18-20厘米;新建乡、村道及通组、通村公路路面宽度为4.5米及以下的,每公里设置三个以上会车道。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实行“七公开”制度,即:建设计划公开、建设项目公开、项目法人公开、建设规模公开、质量监督公开、交工验收公开、建设资金使用公开。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地醒目处设置公示牌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
行奖励:
1. 农养国省道、乡镇通三级公路、“三路”建设项目路基工程,根据工程难度,奖励10-15万元/公里,路面工程奖励80万元/公里。
2. 新建公路工程:路宽3.5米以上硬化路面,奖励10万元/公里。
3. 窄路加宽项目工程:奖励8万元/公里。
4. 未纳入省计划的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隐患里程奖励5万元/公里。
5. 未纳入省计划的危桥改造,按实际总投资的50%奖励。
第四章 项目计划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需要,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省、市农村公路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规划编制要着眼于发挥产业、资源效益,优先考虑对外连通和重要县乡道公路。每年6月3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局申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规划及计划申报受理和初步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乡镇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调整,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实行单个项目招投标。项目工程超过400万元的,进行公开招投标;100万元至400万元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不足100万元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四自两会三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督及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监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三同时”的制度要求,完善安防设施,制定安全预案,设置警示标志,明确专人维护、指挥交通,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属地乡镇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项目质量督查和监管执法。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湘交农路〔2008〕203号)等有关规定,路基工程要确保强度、宽度、平整度和稳定性,路面工程要保证砼强度、厚度、宽度、平整度,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对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后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立项争资、整合涉农资金、财政统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资金。各乡镇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益群众捐资投劳,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及项目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奖代补”安防工程和危桥改造项目县级奖补资金以外所需乡镇配套部分,由乡镇交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县财政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应向社会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增加村级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