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确保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4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3号令)、《湖南省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湘交农路〔2008〕20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1号令)、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益交发〔2018〕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审批
农村公路设计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只需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可多个项目一并进行。项目法人应将设计文件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造价审查)的审查意见;
5.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县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窗口)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下达设计批复文件。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相应材料并说明原因。
二、招投标管理
农村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咨询等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
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实行审查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将招标文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县交通运输局可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县交通运输局按管理权限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招投标中的投诉与举报,依法处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三、施工许可
农村公路项目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施工许可,未经许可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填写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3.明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相关审批文件、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等;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如有);
5.已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如有)、招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含设计、监理及施工招、评标备案文件);
6.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含设计、监理及施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等);
7.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人员一览表;
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9.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专用账户制、维权信息告示制、预防拖欠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县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及时签发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相应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设计变更
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需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县交通运输局设计变更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可实施。
以下设计变更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1.路线起止点、路线方案发生调整;
2.路基宽度发生变化;
3.路面结构型式(含结构层类型、宽度、厚度、顺序等)发生变化;
4.桥梁数量、结构型式等发生变化;
5.隧道的长度、宽度、照明、通风设施等发生变化;
6.安保设施数量、防护等级发生变化。
其他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审批后将设计方案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严肃查处擅自变更、违规变更、肢解变更规避审批、借变更掩盖质量问题等违规行为。
五、竣(交)工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取竣(交)工合并验收。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报县交通运输局受理并在20天内完成审查后,在2个月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验收。
(一)农村公路项目进行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批准的各项工程内容全部完成。
2.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4.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交公路发〔2004〕446号)对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5.收集、整理、归档按交通建设基本程序申报和审批的建设前期资料。
6.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完成。
(二)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明确成员责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代表组成,安防项目要求应急、交警等部门参加。交通建设项目业主(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员参与验收工作,及时配合对已完成的交通建设项目实施竣(交)工验收。
2.检查工程项目的完成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3.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包括路面平整度、断板数量、蜂窝麻面、起沙、砼路面强度、宽度、厚度、建设里程、安保设施、责任牌、安全警示标志牌、路肩培护、桥梁墩台帽及砼强度、断面尺寸等,桥面平整度、栏杆、排水设施、八字翼墙、标志牌等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测和检查。),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5.听取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6.检查实施过程中的廉政情况。
7.对建设项目实施综合评价,由建设管理单位出具《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3)。
8.建设与管养单位签字交接。
(三)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1.对擅自减少农村公路建设规模,降低技术等级,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不得通过验收。
2.对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或导致国省补助资金被收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开放交通或交付使用。
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的所有资料应规范管理,形成一项目一档,竣工验收后及时将资料移交管养机构保存。
本通知所指农村公路项目为纳入省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窄路加宽、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旅游路、资源路、产业路、乡镇通三级公路项目,县乡道路改造(大中修)、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项目,扶贫公路项目等等。县交通运输局监管的独立桥梁、隧道及水运、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