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恒基竹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76951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5-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76951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08号
桃江县恒基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029165C
法定代表人:夏*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镇崇山坪村息家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收到武潭镇人民政府线索移交:桃江县恒基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接到线索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7日赶赴现场进行核实,桃江县恒基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29165C,法定代表人夏*,主要从事竹胶板的生产与销售,主要生产工序:原料竹席→烘干→上胶→铺板→热压→锯边→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产,锅炉生在使用,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热压机工序正在生产,热压工序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但该设施的UV灯管共20根,其中8根损坏。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本局于2026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19号),于2026年5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0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养殖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要求,你公司的罚款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Y=10%;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5%]×20万=3万。桃江县恒基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罚款金额计算值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由于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及时对灯管进行了更换修复,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