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雄武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76949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5-2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76949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5-2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06号
桃江县雄武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C1N5E
经营者:莫*雄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泥潭村十家田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8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共喂有180多头牲猪,建有4间猪舍,共180平米左右,配套建设有一个沉淀池约130立方米,沼气池一个30立方米,干粪棚一个约32平米,养殖场沉淀池的养殖粪污通过水泵连接管道抽入养殖场附近的自家农田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抽入过量,导致农田粪污长期沉积呈黑色,且农田暂未种植农作物,养殖污水从缺口溢出,经下方油菜田田沟流入下游溪港。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该养殖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11号)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前停止生产或使用。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19日进行复查时,你养殖场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也未停产或使用。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除了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本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你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11号),于2026年5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06号)告知你养殖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养殖场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养殖场的罚款计算如下:
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Y=(5000/50000)×100%=1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0%]×5万=0.5万。综上所述,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