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东方沥青混凝土工程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66933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4-13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66933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4-13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04号
桃江县盛世东方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7762W
法定代表人:刘*
地址:桃江县****人形山村G536以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桃江县盛世东方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多个问题:1、厂区西南侧露天堆放有约50吨左右的可回收利用物料;2、混凝土配料车间未进行密闭;3、沥青混凝土出料口密闭不完善,挡风帘破损,内部设备设施积尘严重。根据上述情况,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6年2月4日已对你公司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02号);2026年4月1日已对你公司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04号),并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