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威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6-2166930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6-04-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6-2166930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6-04-07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6]303

 

被处罚单位:湖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GXAT5W

法定代表人:涂*刚

地址:桃江县***集中区创业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6年1月15日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令(预警【2026】1号),预警于1月17日8时启动,1月19日0时解除。按照固定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湖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黄色预警管控措施是喷涂、固化等涂装生产单元停产。2026年1月18日,本局接到中央生态环境部大气督导帮扶组现场交办问题后,于1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该公司1月17日8时后生产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喷涂、固化等工序正在生产,未按照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执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1月17日8时后生产监控视频截图、微信截屏、排污许可证副本46页摘页等证据资料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在黄色预警令(预警【2026】1号)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6年1月26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6]305号》,该公司已立行立改。2026年3月25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6]303号),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鉴于该公司在2024年10月因废水跑冒滴漏问题被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4:违反黄色预警令(预警【2026】1号)罚款金额=[裁量起点+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10%+2%)]×20万=6.4万元。

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元整(¥6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47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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