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tjxsthjj/2024-2024035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4-12-1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02

  

桃江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TFP****

法定代表人:郑*良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株木潭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10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20245210943分检测的号牌为湘KR158*的货车目视可见汽车排放的尾气呈明显的黑烟烟气,未终止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收取尾气环保检测费160元。该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7.5之规定: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 18285GB 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8.2.2之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本局于2024101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1128日,你单位向本局提交了湘KR158*复检合格资料。

本局于202411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02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三条之规定 ,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1350737****

**    联系电话:1580737****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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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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