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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36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博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A4PGXAT5W
法定代表人:涂**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产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喷涂生产线正在生产,有3条挤压生产线正在生产。公司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至外环境,本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水外排口处的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cod68mg/L、悬浮物112mg/L、pH值9.3,其中pH值超过国家限值6-9。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资料、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2024年8月15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48号),2024年9月26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36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表7-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排放一般工业废水4%+两年内环境违法2次3%)×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100万)=170000元。因你公司已立行立改,立即停止了废水外排,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了检查,调整药剂投放计量后达标排放,并主动进行损害生态环境赔偿,根据8月31日专家出具的《湖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损害生态环境赔偿鉴定评估意见》主动缴纳了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所述,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