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32号
桃江县汪朝明养殖场:
经营者:汪朝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PJ5397Q
地 址:桃江县武潭镇天湾村薛家园村民组
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桃江县汪朝明养殖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因未能及时维护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养殖场围挡内沉淀池粪污不能通过管道流入养殖场围挡外沉淀池,养殖场围挡外沉淀池周边多处粪污溢流,粪污排至下方消纳土地后,部分粪污废水直接排至周边小溪,且你单位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本局委托三方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JK2407100):W1废水排口检测指标为pH值6.7,化学需氧量90mg/L,氨氮37.3mg/L,总磷14.3mg/L,悬浮物18mg/L,粪大肠菌群1700MPN/L;W2渗滤排口检测指标为pH值7.8,化学需氧量1230mg/L,氨氮192mg/L,总磷79.5mg/L,悬浮物27mg/L,粪大肠菌群16000MPN/L。W1废水排口中总磷、W2渗滤排口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要求。
本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4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3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经核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无废水外排,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之规定:
不正常运行设施罚款金额={3%(裁量起点)+5%(有投诉且经核实)×97%}×10万=0.785万元。
未进行排污登记表罚款金额={6%(裁量起点)+[22%(12个月以上)+5%(有投诉且经核实)]×94%}×5万=1.569万元。
罚款金额=不正常运行设施罚款+未进行排污登记表罚款=0.785万元+1.569万元=2.354万元。
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千元整(¥:23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队长
王队长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