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24号
桃江裕华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P93DK05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易家坊村新开田组
2024年5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部分工艺未生产,压榨工艺正在进行作业,清洗池内有废水产生,现场有工人正在进行建设。本局委托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KC202405144):pH值5.3(无量纲)、化学需氧量128mg/L、氨氮4.54mg/L,你单位外排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超标0.28倍。
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日向本局提交了《请求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承诺书》、《关于申请免除行政处罚的报告》,请求理由如下:
1、承诺高标准完成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2、目前工厂处于调试阶段,生产时间少、废水排放量少,已立即停产并按要求积极整改。
3、农产品加工利润极低,加上三年疫情,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新厂投入、资金周转特别困难。
鉴于以上情况,你单位恳请免于行政处罚。
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的报告回复如下:
1、你单位承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积极开展该项工作,认定其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2、废水超标倍数不高、时间少、排放量少、积极整改等因素,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3、生产经营受市场环境、企业自身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案审会讨论时已充分考虑你单位现状。
本局于2024年7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34号)后,一直处于停产整改状态,租用周边稻田进行废水农业综合利用,并于2024年6月25日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24年8月19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履行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队长
王队长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