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25号
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225379504
法定代表人:连继晶
地 址:桃江县浮邱山乡沙田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31日对湖南省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办理了环保方面的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矿山开采,碎石、机制砂生产,生产时有噪声产生。随即本局委托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了厂界噪声的检测,据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厂界噪声的检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KC202405166-1),厂界东侧日间检测结果为61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KC202405166-1)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25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计算方式为裁量起点Y=2(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10%+(5%)×(1-10%)]×20=2.9万元。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队长
彭主任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