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19号
桃江县德明竹制品厂:
经 营 者:陈德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PQQ1X6N
地 址:桃江县鸬鹚渡镇千工坝村夹山口组
2024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进行生产,正在进行卫生清扫工作,现场可见各工序明显生产痕迹。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产生的竹屑露天堆放,竹屑淋溶废水未经处理直排至周边沟渠,本局委托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竹屑淋溶外排废水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KC202405102):化学需氧量172mg/L、氨氮8.86mg/L,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要求,超标0.72倍。
2024年5月22日,本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2024年5月21日,你单位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请求免于处罚。
本局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1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98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队长
王队长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