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23号
湖南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县马迹塘分公司:
负责人:何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D26YXJ3M
地址:桃江县马迹塘镇丫峰村培粮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承担马迹塘镇竹产业园“四通一平”工程项目,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作业,现场有存放的砂土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无有效防尘措施。
本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6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经案审会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队长
王队长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