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30号
伍志秋养殖场:
经营者:伍志秋
身份证号码:4323***********513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双江口村桥村里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5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粪污沉淀池设有外排管道,现场有废水外排至周边水沟,无粪污综合利用台账。
本局于2024年5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在三日内拆除粪污沉淀池外排管道、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3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单位积极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等,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案审会审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莫队长
王队长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