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26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新鑫矿粉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922MA4M29A2X9
经营者:刘金莲
地 址: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先锋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接群众举报,2024年5月25日,我局对桃江县新鑫矿粉厂(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粉磨机(雷蒙机)生产车间窗户玻璃破碎、车间进出通道(大门)未密闭。我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噪声监测,5月27日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C202405146)显示,你单位厂界东侧外1米处噪声为63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60分贝)。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4年5月28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35号),2024年6月3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26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表13裁量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5%)×(1-10%)]×20万=29000元。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