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21号
桃江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2447018821F
法定代表人:贺庆(负责人:莫伟宏)
地 址: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9日对桃江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桃江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生活垃圾处理场正在正常运营。经查看排污许可证,翻阅生活垃圾处理场自行监测报告以及自行监测计划发现,该生活垃圾处理场于2023年12月8日起至今,自行监测计划中排水井、污染扩散井、污染监视井、本底井的监测频次低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监测频次,实施的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证上规定的监测频次不符。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21号)告知该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罚款计算方式:裁量起点Y=2(法定最低罚款数额)/2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10%+(5%)×(1-10%)]×20=2.9万元。
综上所述,对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队长
彭主任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