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18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2447018944G
法定代表人:陈建文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西95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4月7日,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桃江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4月7日11时擅自将废水在线监控设施COD、氨氮在线分析仪的配套试剂与在线流量卡拆除,导致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无数据上传。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该单位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已对该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4〕319号),2024年5月24日已对该单位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18号),已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的要求,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20000元)。
罚款计算方式: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20万=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