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22号
湖南联发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530301031
法定代表人:戴波涛(负责人:范国)
地 址:桃江县修山镇洪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厂区基建扫尾工程,厂区地坪内露天堆放有矿道掘进产生的废石,约为2200多吨,体积约800多立方,堆放场所未设截水沟,未进行雨污分流,未对淋滤水进行收集。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本局于2024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2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该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要求,罚款计算方式:裁量起点Y=10(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10%;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10%+(0%)×(1-10%)]×100=10万元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队长
彭主任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