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10号
湖南思睿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2MA7BTFQB4M
投资人:王频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村鲁家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的桃江县三堂街镇1#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备、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该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1月正式运营,至2023年12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本局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1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2024年2月22日,本局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生态环境赔偿鉴定意见等资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之规定,经案审会审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队长
王队长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