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01 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羞女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TDGRL9P
负责人:邹桂初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舒塘街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2月30日,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对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进行巡查时,发现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舒塘街89号桃江县羞女塑业生产车间未配套安装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导致车间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桃江县羞女塑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本局于2024年1月2日已对桃江县羞女塑业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3]301号),2024年1月31日已对桃江县羞女塑业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01号),告知桃江县羞女塑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桃江县羞女塑业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计算方式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罚款金额=20%×20万=4万),综上所述,拟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讨论,桃江县羞女塑业因初次违法且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申请主动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经案审会一致讨论决定,对桃江县羞女塑业减轻处罚,决定对桃江县羞女塑业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