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土地储备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tjxgtj/2022-1595717 发布机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2022-05-1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江县土地储备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桃江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桃江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和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和受县政府委托出让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受县政府委托,在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和监管下,代表县政府实施储备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开发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城市规划区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四)因国家建设征收但未利用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和各类违法用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已出让的工业、仓储、采矿、公用设施等国有土地,需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八)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九)违反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以及因非法占用、转让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十一)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十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十三)因凳┏鞘泄婊屯恋卣恚粝卣噶钍展旱耐恋亍⑼恋厥褂萌ㄈ松昵胧展旱耐恋兀�

(十四)其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全县产业政策、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县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第八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临时利用。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被收购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 未确定使用权、政府指令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收购土地的收储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列入收储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规划审核。县自然资源局对拟纳入收储土地进行规划核实。

(四)费用测算。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从县已建的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对拟收储的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附属物、在建工程等价格进行评估测算,报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收购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

(七)收购费用支付。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

(九)权属变更。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收回土地的收储程序 经查处认定后,应当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其中,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当地征收补偿标准或原划拨价款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确定补偿数额;以有偿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按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数额。

(二)方案报批。县土地储备中心拟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的批准,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四)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

(五)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备中心应当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后,再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土地的收储程序 政府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政府优先收购而擅自转让的,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桃江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利人向自然资源局提出收回申请(单位需要以红头文件形式)

(二)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土地收回需营业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法人身份证、单位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四)收回土地平面图原件、红线界址点坐标(四份)CAD、TXT数据坐标红线等

(五)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政府事业、企业单位土地收回)

(六)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企业单位土地收回)

(七)交地承诺书

(八)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及其它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收储程序 新增建设用地收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城市发展边界内已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收手续,启动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二)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关于支持桃江县城市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桃办发[2022]3号)文件相关要求,委托县城投集团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储备实施方案、申请立项、报批组卷、组织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

(三)委托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按《桃江县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桃政发〔20214号)的规定,发布预征地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以及农村村民(社区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现状调查,同时应当查明收集被征收人的户籍、家庭常住人口等信息资料,征集被征收人的安置意向。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调查情况会同县土地储备中心、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征拆安置费用概预算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和公示公告。

(四)根据公示公告情况,确定是否组织听证,并办理补偿登记。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征拆安置费用概预算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采取统筹打包方式,共同委托宗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签订《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并将资金预存到乡镇财政。打包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费、坟墓补偿搬迁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矛盾协调费和专班工作经费等。

(五)前期工作完成后,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批准后,由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完成土地征收公告、公示,支付征地补偿款项,完成房屋倒地。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拆工作完成后,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县土地储备中心。

(八)桃江经济开区、灰山港工业集中区、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它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的,可参照此程序进行,并由用地单位按照本条第(二)款开展前期工作。

城市道路、绿化用地和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等公益性用地的报批、征拆费用由县城投集团负责,所需经费在归集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入库资料清单

(一)入库单(1份)用地股

(二)省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份)用地股

(三)征地报批税费测算表(2份)用地股

(四)宗地图(2份)用地股

(五)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2份)测绘队

(六)界址点成果表(2份)测绘队

(七)征地、拆迁协议原件(2份)用地单位

(八)征地、拆迁税费票据(盖出处章2份)用地单位

(九)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复印件(2份)征地所

(十)征地报批票据(2份)

(十一)申请单位用地处置的函(2份)

(十二)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出库程序

(一)由新增建设用地竞得人提出出库申请

(二)储备中心拟定预出库方案

(三)根据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划拨决定书拟定出库方案报局审批

()完成出库地块成本核算

(五)部系统和省系统更新出库状态,完成资料归档

(六)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新增建设用地出库资料清单

(一) 储备土地出库申请表

(二) 本次申请出库的储备土地供应情况表

(三) 划拨方案和划拨决定书

(四) 出让方案和成交确定书

(五) 出让合同和缴费单

(六) 权属审核及权籍调查表(非整宗储备土地供应出库需提供)

(七) 界址点成果表、CAD TXT红线坐标数据等

(八)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蓝线图

(九) 项目成本核算表明细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根据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制定本年度一级开发工作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开发地块,编制开发实施方案,并征求发改、住建、文旅广体、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

(三)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包括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现状、规划、开发成本、土地收益、实施方式等。

(四) 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方式:

1)一级开发地块的土地报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县城投公司进行,由县城投公司组织相关报批资料并上报,县储备中心与县城投公司签订⒈竿恋乇ㄅ行槭椋�

2)征地拆迁安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县拆迁事务中心进行,县储备中心与县拆迁事务中心签订征地拆迁安置委托协议书;

3)工程项目前期开发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县城投公司进行,县城建投公司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书,县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进行财评,财评通过后,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县城投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前期开发委托协议书;

(五)资金及支付

由县城投公司按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在规定时间划转至县土地储备中心指定账号,再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审核后及时支付给相关单位。

(六) 一级开发组织验收:

1)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向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

2)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一级开发进行初步验收;

3)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综合验收。

(七)土地开发成本结算;

1)土地储备前所涉及的报批、征地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前期开发费用、资金占用费等计入土地开发成本,在土地出让后由财政返还给县土地储备中心;

2)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合同约定与县城建投和县征拆中心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运作管理接受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县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桃江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县自然资源局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