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办〔2019〕46号)和《中共桃江县委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桃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县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对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贯彻实施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政策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实施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工勤人员福利、职业年金和离退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社会保险管理职责分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制定、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业务;县税务局负责各险种的相关征缴政策制定和调整,负责受理缴费申报(含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申报)和费款征收等业务。
第四条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起草领导报告、讲话及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全局绩效考核工作;负责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创卫、调研、宣传信息、新闻发布、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文明创建、招商引资、立项争资、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扶贫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机关后勤接待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二)法制股(信访室)。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制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规范,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依法行政,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牵头负责规范办事流程工作;负责相关普法工作及法律、法规工作,承担有关法律性事务。拟定信访接待方案、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接待上访对象,承办或牵头承办直接受理和批转信访件的调查、处理、答复(回复)、上报工作;协助局领导对重大群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三)政务服务股。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县政务中心人社各窗口单位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协助政务中心开展窗口工作人员日常考核工作;负责受理和调解窗口投诉;协助相关股室推进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工作;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办事指南和示范格式文本等工作;牵头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
(四)人事教育股(党建办)。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资管理、职称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党组民主生活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关心下一代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系统党建和统战工作;承担青、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能。
(五)计划财务股。参与拟订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拟定局机关及审核所属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考核、分析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经费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依规对所属单位资金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并负责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财务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股(失业保险股)。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指导实施促进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组织实施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指导监督相关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股(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完善全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工作;承办民办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许可、变更,并指导、监督民办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贯彻执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升(定)级考试和考核。
(八)事业单位管理股。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负责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申报审批;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承办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
(九)工资福利股。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和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有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事业单位及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落实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工龄计算及死亡抚恤等政策;承担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监察;负责调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增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的确定以及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受奖励、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负责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不计算工龄的套改年限时间的认定。
(十)养老保险股。负责全县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病情初查,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参与劳动能力等级评定工作;受委托负责全县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申报、管理工作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审批、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批、退(离)休待遇变更的审批及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参保缴费时间、出生年月和退休年龄等相关事项的认定;联系参与县本级企业养老保险人员的离休人员护理费、特需费、生活补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审批;负责县本级参保的园区和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督促并指导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协助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一)工伤保险股。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政策;负责县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伤调查和工伤认定;负责全县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县属工伤医疗机构的确定;负责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和调整;负责难以按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和企业的核定;依法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基金监督股。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综合协调和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社保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参与基金收支计划、基金预算方案执行情况的审核监督工作;负责全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统计工作。
(十三)信息中心(卡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负责网络建设及维护,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和管理,信息平台应用扩展,信息化规划及数据共享工作;负责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信息化监督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各险种业务系统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员账号由信息中心保管和操作;负责包括创建各类申请用户、用户有效性管理及账号权限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负责为“互联网+监督”平台的信息采集上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
第五条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股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按桃发〔2013〕13号文件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只出不进,编制空一减一)。
第六条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规定。
(一)桃江县劳动监察局(劳动关系股、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管理稽查大队)。为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工作;负责依法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投诉案件的受理和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劳动班长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负责劳动关系工作:执行有关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全县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经济性裁员、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监督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劳务派遣工作;负责全县企业薪酬调查。
负责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管理稽查工作:负责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并实施,负责对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社保待遇冒领情形依法进行追缴,负责相关问题案件移送。
(二)桃江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心。为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工作;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组织举办人力资源招聘会;负责人事代理工作,为各类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三)桃江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为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主要职责是: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县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并组织处理全县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具体工作。
(四)桃江县民兵训练服务中心。为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是:负责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守护,民兵训练工作。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人员在岗考评、奖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
(五)桃江县就业服务中心。为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管理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创新创业工作;负责下岗失业职工转岗培训,组织就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劳动预备役制度;负责《就业失业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就业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就业援助工作;负责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管理、考核工作和就业报表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乡一体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互联网+监督”数据核实并上传。
(六)桃江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4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包括外资、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失地农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和基金收缴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的收支管理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经办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基金监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县参保居民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监督”数据核实并上传。
(七)桃江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所。为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及其工伤人员的待遇支付工作,负责全县企业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的登记造册和补助待遇发放工作;开展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宣传和业务培训;负责工伤事故勘察、监督工伤医疗费用使用情况;负责为工伤职工提供咨询服务;负责“互联网+监督”数据核实并上传。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