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期】清廉微课——如何界定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

发布时间:2021-12-01 11:30 来源:竹廉桃江 责任编辑:张红莉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清廉导语】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注重家风建设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党的优良传统。我们要把家风建设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推动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家风建设,让家风带民风,民风促政风,努力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本期《清廉微课》对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违纪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并通过对3个典型案例的辨析,以期与您一起进一步加强对《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规定的理解。

【清廉习语】

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手”。

——2018年3月10日

要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信任和监督、职权和特权、原则和感情的关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019年7月9日

【清廉纪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根据相关规定和释义,结合实践情况,对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的违纪构成要素应作具体分析:

▲违规要素

1、行为主体:党员领导干部。

2、危害行为:“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危害对象: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家庭管理秩序和家庭美德。

4、危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

6、排除阻却事由:应当排除违规性方面的阻却事由。

▲有责要素

1、故意: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有实施纪律规定行为的能力。

4、排除阻却事由:应当排除有责性方面的阻却事由。

【清廉析案】

●案例一:周某,中共党员,某领导岗位职务。2018年至2021年,周某之妻利用周某的职务影响向下属单位违规推销商品,因此获利数

十万元,并造成不良影响。周某对其妻的行为事前不知情,事后知情但仍予默许。

分析意见:周某的行为属于默许亲属利用领导干部本人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应当按照违反廉洁纪律的性质认定。

●案例二:王某,中共党员,某领导岗位职务。2015年至2021年,王某之子王小某(无业)长期沉迷享乐,多次参与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但直至案发,王某对其子的行为始终不知情。

分析意见:王某长期负有管教其子的义务,但却对其子的违法行为不知情,明显存在过失,正说明其不注重家风建设,对儿子失管失教,可以认定王某构成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

●案例三:吴某,中共党员,某领导岗位职务。2017年至2020年,吴某之子吴小某未经吴某同意,向吴某的下属打招呼,多次违规帮助他人介绍承揽工程项目,因此获利数百万元,并造成不良影响。但直至案发,吴某对其子的行为始终不知情。

分析意见:吴某对其子利用其职务影响的行为不具备主观认识,其本人也没有实施职务行为,因此从吴某的主客观方面看,不宜认定其违反廉洁纪律,但可以从其对儿子失管失教的角度追究责任,可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

【清廉榜样】

谢觉哉,湖南宁乡人,曾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谢觉哉担任内务部长时,他的二儿子从湖南来到北京,要求父亲为自己安排工作。那时,新中国建立伊始,政府工作人员还很缺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安排个把人的工作是极容易的事。但谢觉哉没有满足儿子的要求。

他对儿子说:全国刚解放,上头下头都要人,你有文化,还是回家乡工作好。遵照老人的嘱咐,二儿子回到老家从事了教育工作。后来,谢觉哉在家务农的大儿子也提出参加工作的要求。谢觉哉也给了一个明确的答复:“种田人还是要的。”谢觉哉的一个妹夫曾写信要求帮助安排工作,谢觉哉始终没有应允。后来,妹夫又当面提出,谢觉哉幽默地说:“要我安排你的工作,除非我回家当老百姓,你来当部长。”

※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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