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微课—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换届风气

发布时间:2021-07-24 09:49 来源:竹廉桃江 责任编辑:张红莉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清廉导语】

今年开始,县乡各级领导班子陆续进行换届,集中换届往往是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是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关口。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将“严明换届纪律,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行为”列为今年的重点工作。

【清廉纪规】

对换届中的选人用人工作,党纪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一、行为规范和政策界限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规定:“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规定:“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规定:“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列入巡视范围。

二、处分处理方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规定: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务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清廉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流程图

【清廉考验】

换届之年,各级干部的进退留转必不可免,干部队伍新老交替,领导班子新陈代谢,是党的事业薪火相传的需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只有正确对待“进退留转”,才能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 把牢“进”的正确方向——勿图进步走错步

把权位看淡一点。位高位低都是工作,权大权小都是服务。

把事业看重一点。坚持“当老百姓的官”,以民为本,以事业为重,把党和人民的利益始终置于首位。

★ 把握“退”的客观要求——不因退位而褪色

退不是句号。“做官一阵子,做人一辈子”,为民服务的职责没有“在岗”与“下岗”之分。

退不代表失去。到龄而退,让贤而退,在为党和人民事业传好接力棒的同时,也为自己的从政生涯写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 把留任当做信任——振奋“留”的精神状态

“留”不是停留,而是前行。留是事业的需要,也是组织的信任。

“留”要知足,要感恩。对党、对组织、对上级、对下级、对同事、对群众都应该知恩图报,绝不可以怨报恩。

★ 把转岗作为“练岗”——珍惜“转”的机遇平台

多讲大局少讲个人。组织上有目标地选择一些优秀人才放到急难险重环境中锻炼,为将来担当重任打基础。

多看长远少看眼前。换岗不换事业心,换岗不换责任心,一定能在新岗位开辟新的舞台,实现事业发展与人生价值的双赢。

【清廉评论】

一步错,步步错,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或提拔的领导干部,在尝到“甜头”后,在拉帮结派、溜须拍马上会更加变本加厉,在违法乱纪、堕落腐败上愈发肆无忌惮,而在履职尽责、为民造福上反而不管不顾。因此,一旦换届纪律不严不密、换届风气不清不正,必将腐蚀党之基、破坏国之本、侵害民之利。我们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保障换届的风清气正,确保选举出来的领导干部勤勉清正,为新的一百年打下坚实新基础、开创清正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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