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湘统〔2023〕82号、HNPR-2024-29001,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于2024年1月8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下列解读。
一、制定背景
《湖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19年制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统计局系统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提升依法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为统计事业发展、统计法治建设、防惩统计造假提供了根本遵循。面对防治统计造假新形势新任务,对统计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2022年11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统计机构在2023年12月前由省统计局与省级调查总队联合完成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
二、基本框架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文设置总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本裁量规则、附则,共四章26条,形成较为简明而完整的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统计违法种类,由轻到重的顺序,确定不同阶次情节的具体处罚幅度;第三章基本裁量规则,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四章附则,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较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进行了界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全省统一“标尺”
由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印发,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在湖南的各级调查队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适度调整裁量标准
学习借鉴其他省份裁量基准制度,认真研究以往我省的统计行政处罚判罚实例,考虑裁量基准对统计填报对象的价值导向,对大部分违法行为的裁量分层标准进行了调整,着重对最常见的“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条款进行修订。同时,增加通过考量“县级汇总户平均数”指标,考量危害程度,来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三)厘清了基本裁量规则
依据新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通过明确不罚、免罚、轻罚条件,加强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推动法治力量向预防和疏导端发力。同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也规定了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通过明确严重情节、从重情节,持续彰显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从重从严打击的态度,维护统计执法刚性。
(四)规范了实施裁量基准程序步骤
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标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同时,通盘考虑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最后决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适用时间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湖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统〔2019〕56号)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如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8日前,且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按原裁量文件进行裁量;如果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解读单位: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