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当事人:文某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泗里河乡南山洞村茶园村民组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5月13日10时1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在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粟杰(18080421018)、易磊(1808042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桃江县马迹塘镇泗里河乡南山洞村茶园村民组文赛华家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文赛华家中有退回的印刷品快递件6件,每件装有2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文赛华出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文赛华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涉案的12册印刷品予以扣押,当事人文赛华全程见证本次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4年5月13日10时50分结束。2024年5月1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文赛华接受调查询问,对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对执法人员出示的执法证件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并签字。2024年5月22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4〕C-00039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份;3、《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编号:桃文综封扣字【2024】005号);4、《扣押物品清单》1份(编号:桃文综扣字【2024】005号);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文书: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其中经调查询问和核实认定当事人从2023年11月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至2024年4月底,共计印刷教辅资料350册。违法经营额3500元,违法所得1020元,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元;3.没收非法财物:印刷品12册。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信用社或者通过桃江县农商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6月0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