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当事人:王某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江县武潭镇大志村黄禾村村民组234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举报,2024年07月26日11时30分,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徐望成(18080421022)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桃江县武潭镇大志村黄禾村村民组234号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复印机、切纸机、胶印机等印刷设备与印刷纸张,有《名校课堂》物理、数学、英语封面的印刷品,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当事人王某到达现场之后,执法人员要求王某出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王某不能提供并表示没有办理。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理:1、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印刷设备;3、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当事人王学全程见证本次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2024年07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07月29日,当事人王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和现场取证照片予以确认,王某出示了拼多多销售账号,执法人员登录账号后台获取了其违法经营额。经调查查明王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 编号为案举[2024]0956湘1号,证明案件来源。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3. 王学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的主体资格。4. 王学的《调查询问笔录》、拼多多销售账号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违法所得的认定,获取了拼多多销售账号证实账户1494.3元,现金收款6215元,认定合计违法所得7709.3元。5.扣押物品电动切纸机G4505R一台、Canon印刷机DADF-AP1一台、无型号胶装机一台证明印刷的专用工具、设备。6.扣押物品《名校课堂》封面9张为印刷品。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 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2.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柒仟柒佰零玖元叁角(7709.3)元;4.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名校课堂》封面印刷品9张;没收专用工具、设备:电动切纸机G4505R一台、Canon印刷机DADF-AP1一台、无型号胶装机一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08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