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标准 (2023年版)

索 引 号:tjxwtgx/2023-1839738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3-10-1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

内容

标  准

免费

开放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项目

读书

看报

2.公共图书馆、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3.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文献藏量不低于0.9册,县各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新增纸质文献藏量不低于0.02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站办图书室藏书不少于2000册;订阅报刊不少于4种。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年开展阅读活动次数不少于10次,乡镇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开展阅读活动次数不少于2次。

4.全县人均持证读者占比不低于1.5%。

送戏

下乡

5.县文化馆每年组织专业艺术团体坚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实施“湖南公共文化进村入户·戏曲进乡村”项目,按照每个乡镇每年安排4场惠民活动的要求实施,做好宣传报道。

文艺

创作

6.县文化馆设立群众文艺创作工作室,制定年度创作计划,吸收基层文联、作协、业余文艺社团骨干参与,鼓励专业带头人和有条件的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军营等,加入群众文艺创作室鼓励,创作一批紧贴时代,立意深远群众喜闻乐见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群众文艺精品,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广场舞、合唱、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等各类作品。

文体

活动

7.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文体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8.各级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根据基层实际,开展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等流动文化服务。

9.县乡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居民自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反馈机制。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10.建设城市广播网和农村智能广播网,提供针对性服务、具备应急广播服务功能。

11.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3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12.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

13.为农村群众每村每月免费提供1场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

数字服务

14.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数字文化资源量达到20TB;

15.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能够常态化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形成1-2个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品牌项目。

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16.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县文化馆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点,指导创作少数民族特色艺术作品,指导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特殊群体文化服务

17.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面向特殊群体提供无差别的文化服务,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障人士、农民工、留守妇女儿童、低收入人群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免费参观。

18.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至少有1处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应设置可放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男、女公共厕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9.公共图书馆应在本馆一楼设置盲人阅览室或开辟阅览区域,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有条件的图书馆可配有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相关设备,鼓励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

文化志愿

服务

20.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登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21.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设立文化志愿者导引台,并打造一批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硬件设施

22.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或以上的标准。

乡镇

23. 功能用房和配套设施达到《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省地方标准:

(1)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有文化活动广场(500平方米、800平方米、1000平方米)

(2)文化活动室90平方米(农家书屋图书1600种、2000册,年新增图书60种,年借阅600人次以上,报纸期刊5种,音像制品100种)

(3)简易戏台(长10米、宽5米、高0.8米)

(4)宣传栏

(5)文化器材(含一套音响和部分乐器)

(6)广播器材

(7)体育设施器材(一个篮球场,两个乒乓球台,一套体育健身器材)

(社区)

24.功能用房和配套设施达到省里规定的乡村“门前十小”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1个小广场,1个小书屋,1个小戏台,1个小讲堂,1个小法制宣传栏,1套小体育健身设施,1套小型数字文化服务设备,1个乡风文明理事小组,1支业余文艺队伍,1支小文旅志愿服务队伍。

辅助设施

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必要的避雨、遮阳等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文化服务场馆的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设定日均服务人数上限,适时采取人员限流措施,合理设置安全通道和应急场所,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26.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27.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人员配备

人员编制

28.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职责、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当地有关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量,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29.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配备有编制人员1至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配备人员应具备组织公共文化活动技能。

30.政府购买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每村不少于1个。

业务培训

31.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依据国家、省、市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标准。

  (二)桃江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级标准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标准实施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三)县、乡镇(街道)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四)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表彰。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10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责任编辑: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审核: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