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加强全县公共文化机构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公共文化机构目标化管理,提升公共文化监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指县图书馆、县文化馆、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第三条 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机构为目标,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使之成为考核其政绩、业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实施目标化管理,明确和细化任务指标,使考核工作刚性化、制度化。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统一领导,全面开展。全县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明确主体,强调责任。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围绕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责任,并对其进行考核。
第六条 科学合理,综合评价。对公共文化机构的考核评价要坚持软硬件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基本硬件建设的基础上,要特别强调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及标准
(一)公共文化机构人员配备情况
1.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职责、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当地有关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量,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60%。
2.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配备有编制人员1至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配备人员应具备组织公共文化活动技能。
3.政府购买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每村不少于1个(1人)。
4.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乡镇(街道)、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硬件设施
1.设立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其中,县公共图书馆、县文化馆达到文旅部评为二级或以上的标准。
2.设置综合文化站(中心),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功能用房和配套设施基本达到《乡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省地方标准。
3.村级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功能齐全,功能用房和配套设施达到省里规定的乡村“门前十小”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1个小广场,1个小书屋,1个小戏台,1个小讲堂,1个小法制宣传栏,1套小体育健身设施,1套小型数字文化服务设备,1个乡风文明理事小组,1支业余文艺队伍,1支小文旅志愿服务队伍。
(三)服务项目
1.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2.读书看报
2.1公共图书馆、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2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文献藏量不低于0.9册,县各级公共图书馆人均新增纸质文献藏量不低于0.02册;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站办图书室藏书不少于2000册;订阅报刊不少于4种。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年开展阅读活动次数不少于10次,乡镇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开展阅读活动次数不少于2次。全县人均持证读者占比不低于1.5%。
3.送戏下乡。县文化馆每年组织专业艺术团体坚持开展送戏下乡活动。实施“湖南公共文化进村入户·戏曲进乡村”项目,按照每个乡镇每年安排4场惠民活动的要求实施,做好宣传报道。
4.文艺创作。县文化馆设立群众文艺创作工作室,制定年度创作计划,吸收基层文联、作协、业余文艺社团骨干参与,鼓励专业带头人和有条件的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军营等,加入群众文艺创作室鼓励,创作一批紧贴时代,立意深远群众喜闻乐见的,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群众文艺精品,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广场舞、合唱、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等各类作品。
5.文体活动
5.1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文体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5.2各级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开展经常性的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活动,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根据基层实际,开展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等流动文化服务。
5.3县乡政府应当支持城乡居民自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建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需求反馈机制。
(四)运行管理机制
6.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6.1建设城市广播网和农村智能广播网,提供针对性服务、具备应急广播服务功能。
6.2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3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6.3 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
6.4为农村群众每村每月免费提供1场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
7.数字服务
7.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数字文化资源量达到20TB;
7.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能够常态化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形成1-2个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品牌项目。
8.少数民族文化服务。继承、保护、弘扬少数民族文化,县文化馆要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特点,指导创作少数民族特色艺术作品,指导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9.文化志愿服务
9.1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成立登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文化志愿者组织。
9.2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设立文化志愿者导引台,并打造一批文化志愿服务品牌。
(五)公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县图书馆、县文化馆、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好公众满意度测评工作,且满意度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六)加分项目
1.培育两个以上典型村级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2.设立有乡村文化记忆展室。
3.建立特殊群体服务机制,有面向特殊群体的服务区域或项目。
4.无线网络覆盖,数字服务项目健全。
第四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 考核评价组织和实施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方式进行。根据每年的政策要求、重点工作制定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案。
第九条 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平时管理监控、监督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单位要将日常开展服务和活动的数据资料(包括文字资料、视频和图片资料、统计数据)以及年终总结报告提交至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再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依据资料和报告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要将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结果纳入对各公共文化服务单位的考评之中。聘请社会人士和群众代表,采取平时监督和年终评议打分的方式,对相关公共文化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做出评价。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县成立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公共文化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广体局。
第十二条 各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公共文化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并逐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第十四条 针对相关部门(单位)、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职责和权限,确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措施。
(一)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结果,要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并逐步加大其权重。
(二)在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量化工作任务和完成指标,考核结果要与评先创优、经费预算、干部使用挂钩。
第十五条 对公共文化机构考核评价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中成绩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工作推进迟缓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