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的通知
湘林法〔2021〕13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要求,省局对《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中总则部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总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修改后的总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湘林法〔2020〕5号文件相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