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事管理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二级机构。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三条 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一)学习计划制度。每年年初,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对全年理论学习重点内容作出安排。重点内容学习安排严格对标县委中心组的相关安排制定,按照中心组学习“六个环节”的程序要求对自学、领学、发言、研讨、小结、通报等作出具体安排,做到一月一学,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列出研讨要点、明确学习要求。
(二)自学和辅导制度。集体学习研讨之前,中心组成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自学,按照既定的自学内容做好自学笔记。中心组集体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由中心组成员根据各自工作分工轮流进行专题辅导和领学文件,其中专题辅导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请假制度。中心组的集体学习要安排在合适的时间进行,提前发出学习通知,确保参学率达到90%以上,原则上不能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学的,必须向中心组组长写出书面请假报告,根据学习要求及时搞好补学并做好补学笔记;参学人员要及时在学习签到表上签到备查。
(四)调研制度。一要搞好研讨发言。每次集体学习每位中心组成员都要作研讨发言,发言时间不少于5分钟。二要开展调查研究。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第四条 党支部学习及相关制度
(一)党支部应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开展好党员集中学习与培训,形成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长效机制;党员应按期参加党支部集中学习,加强个人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二)党支部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每半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每半年至少上1次党课。
(三)党支部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活动,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
(四)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五)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五条 各股室和二级机构制定与工作相适应的学习计划,每月集中学习(含培训)不得少于2个课时。学习时必须做到人人有资料,个个有笔记,讨论有记录。积极参与“学习强国”学习,每人每天不得少于20分。
第六条 加强业务学习,全局干职工一年至少集中培训一次,培训内容主要为交通法律法规、交通专业知识,由政教组牵头,相关股室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七条 年度考核主要是考核全年综合目标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第八条 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工作业绩与公认评估相结合、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个人年度考核与所在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局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二级机构评优评先、干职工评定优岗、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其他工作性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四章 工资及福利管理
第十一条 全局干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局政教组统一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工资及福利政策应及时向干职工公布,禁止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局政教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干职工工资福利增、减变动的审核呈报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因事因病请假的,局政教组要及时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其工资、福利;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分、刑事处分或降职、降级、开除处分的,局政教组应及时办理工资调减、辞退、解聘、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
第十五条 职称岗位设置和聘任原则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是根据人社部门文件精神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对专业人员核实聘用,并实行聘约管理。根据我局岗位设置方案,原则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不超过专业技术岗位的10%,中级岗位占40%,初级岗位占50%。
(二)年初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聘任计划,明确聘任专业及人员数量。在不突破岗位设置职数的基础上,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按需设岗的原则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六条 聘任条件
(一)有符合局专业技术职数范围的岗位职数;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限额、定额聘用;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报考前本人应先写出承诺书;
(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六)聘任前三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任的工作。
第十七条 聘任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应聘申请;
(二)局政教组根据局岗位职数,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职称聘任相关资料,提交县人社部门审核;
(三)县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予以正式聘任,局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约,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聘书;
(四)局政教组按专业技术人员所聘任的技术职称确定其工资待遇,并到县人社部门办理调资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二)在聘期内,局对违法乱纪,缺乏职业道德或不能完成任务的人员可随时解聘。
(三)聘期结束后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四)若岗位设置职数有限,则根据工作需要、个人表现、工作年限长短以及取得职称先后顺序等因素,由局党组研究确定聘用人选。
第六章 调动与提拔
第十九条 凡新进人员,根据局统一安排,三年内原则上不得调动。同时,从外单位调入人员或新安置人员,调入前“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负责,本局一律不予负责。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动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局政教组,局政教组审核把关后,交分管人事的局领导提请局党组统一研究。
第二十一条 提拔需根据干职工个人表现情况,由二级机构、股室负责人提出拟任免意见,交局政教组,由局政教组考察后将意见向分管人事的局领导汇报,再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任免事项。
第七章 退休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满60周岁,干部女满55周岁、工人女满50周岁,局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根据有关规定由局政教组提前一周通知本人并协同其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在原单位退休。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退休人员工资及其它待遇按县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假、请假管理
第一节 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在本年度内有效,可以分期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根据个人申报,各单位应作统筹安排,不得集中突击休年休假。干职工休年休假,机关由各股室负责人签出意见,局政教组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局政教组备案;二级机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出意见,局政教组初审,联点局领导审批后报局人教股备案,其中主要负责人须经局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年休假时,如遇工作需要,必须停止休假。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在休年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病、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节 事假
第二十六条 干职工请事假须本人书面申请,请事假2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局领导(联点局领导)批准,报局政教组备案;干职工请事假2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局政教组初审,分管局领导(联点局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局政教组备案。因工作特殊情况倒班需补休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联点局领导)审批,并报局政教组备案;未经上述程序,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桃江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罚。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由局政教组通知本人限期上岗,否则属事业编制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属公务员编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干职工未经请假、旷工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所在单位又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干职工按本条规定处理,单位第一责任人一律先停职,核实后再视情节轻重处理,直至免职。
第三节 病假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干职工因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离岗治疗或休息请病假,须提供本县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和病休证明(建议病休期限)、门诊病历、入(出)院证明、处方(或费用清单)、检验报告单、药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二)病假分为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因病休假在6个月以内者为短期病假;因病休假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者为长期病假。干职工请短期病假须填写《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申请病休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局政教组初审,分管局领导(联点局领导)签字,再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审核,最后报局长批准;请长期病假按县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请短期病假、且一年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交局政教组备案;请长期病假的,一般工作人员由局政教组报县人社局审批,副科级以上人员由局政教组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报县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且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工资照发。
(三)干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病休期间,不享受其他工作性奖励。
第三十条 干职工非因公致残或经医疗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所在单位和局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干职工在此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干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身患癌症、尿毒症、重症精神病及双目失明、瘫痪等重症疾病,经批准长期病休的,可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但不享受工作性奖励和补助。因公致残的,按照工伤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禁吃“空饷”,对确因患病未按规定办理短期或长期病假审批手续,而长期离岗脱岗的,应立即回所在单位上班或补办病假审批手续。对不按要求办理的,必须责令辞职或辞退,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领取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时收缴并上交县财政。
第三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欺骗组织、伪造请病假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病假的,一经查实,由局党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在病假审批过程中不严格把关、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工作人员将从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节 婚、育、产、丧假期及独生子女政策
第三十六条 干职工婚假按国家规定三天执行。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可申请保胎假,但需医院开出相关证明。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保胎假期间按病假待遇执行。
第三十七条 干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干职工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八条 婚、育、产、丧假及请假程序,由干职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局政教组审核,经分管局领导(联点局领导)同意,报局政教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2016年1月1日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后也没有生育二孩的干职工,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可领取12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年共计144元。在局机关工作的由局发放,在二级机构工作的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发放到位。
第四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干职工退休后,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桃办发〔2015〕2号文件规定,取消停薪留职制度,严肃清理和整治单位“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聘用人员等问题。
第九章 考勤管理与作风纪律
第四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局机关和各二级机构要建立上班签到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天分上午、下午两次进行,局机关和各直属机构必须启用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其他二级机构原则上进行指纹考勤,将考勤管理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务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发放挂钩,对于上班迟到的每次扣减10元,上班早退的每次扣减10元,旷工的每天扣减200元,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经过批准但超过20天的,超出天数每天扣减100元。符合规定经过批准但请假(含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月份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工作性奖励。
(二)干职工签到和考勤,局机关由局政教组逐月登记;各二级机构明确专人逐月登记,按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计算扣减金额后报局政教组备案,年终由局政教组通知局财务组按实扣减。
第四十三条 作风纪律
(一)二级机构执法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上班统一着装制度,开展执法工作时要佩带执法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重要会议、重要集体活动,或遇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情形时,必须按要求着制式工作服装,佩戴齐全标志标牌,共产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严禁穿拖鞋或不按规定着装上班。
(二)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上网玩游戏、炒股、观看与工作无关视频,不得到休闲娱乐场所娱乐,不得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无特殊情况,手机必须开机,保持联络畅通。
(三)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按休假、请假管理规定执行。请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并销假。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捏造事实请假、不请假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工作人员要注意仪表整洁,文明用语,文明办事,保持办公场所清洁卫生,文件资料存放规范整齐,自觉维护交通良好形象。
(五)节假日、特别防护期、防汛期间值班人员必须按所排班次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请人代班。
(六)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不得参加由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和旅游等活动;不得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索要、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向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章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四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局负责统一缴纳,干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干职工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时,应立即报告局人教组和安全监督股及相应分管局领导,并在24小时内由工伤保险专干报告给县工伤保险所,由局安全监督股负责事故处理,工伤保险专干负责办理相关理赔事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组织人事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条款中若有与县以上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政教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