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圆满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根据桃江县委、县政府《2023年桃江县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桃发〔2023〕6号)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整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求,为全面贯彻省、市、县决策部署要求,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落实县委“12345”工作思路和县政府2023年工作要点,发扬“挺抢”作风,激发全局干职工队伍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动态跟踪,全程管理,分类评比,面向局属各单位及个人实行绩效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绩效考核工作,成立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方银飞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伟莉任常务副组长,局其他党组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绩考办),由钟赛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
二、 考核范围
(一)机关各股室组工作人员
(二)二级机构(4个)
县水运事务中心、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道路运输服务中心。
(三)执法中队(9个)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至九中队
(四)聘用人员由主要聘用单位考核,联系企业人员另行考核,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
三、考核内容
考核分为干职工个人日常纪律考核和各单位工作业绩考核两部分。
干职工个人日常纪律考核以干职工为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干职工牢记公职人员身份、遵守各项制度纪律规定、自觉维护队伍形象等方面内容。
单位工作业绩考核以各单位为考核对象,主要考核单位履行职能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亮点特色等方面内容。
相关业务股室组、二级机构制定考核标准,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绩考组组织实施。
(一)个人日常纪律考核
每名干职工日常纪律考核由日常出勤、纪律遵守、服从命令及奖励加分四部分组成,设基准分100分,根据干职工现实表现情况实行扣分或加分。
1.干职工出现下列负面清单行为之一的,实行扣分:
(1)上下班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2分,未按要求到达或提前离开指定值班(值勤、值守)地点(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未按规定在重要路段值勤的),每次扣2分;旷工半天的扣2分,旷工一天的扣5分(上级规定的加班调休和排班调休除外)。
(2)执法人员上班时间、驾驶执法车辆、从事执法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未按规定着装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被群众投诉举报属实或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每次扣2分。
(3)上班时间不遵守各项纪律要求,玩游戏、看视频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每被督查发现1次扣0.5分,被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或通报的,每次扣2分。
(4)执法检查、行业监管、行政许可、政务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刁难群众的,每次扣5分;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每次扣10分,有“索、拿、卡、要”等行为的,每次扣10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每次扣10分;因上述问题受到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加倍扣分,移交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待岗学习3天。
(5)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每次扣2分,情节较重的,每次扣5分。
(6)违反《桃江县七个一律免职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通知》规定的,每次扣10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加倍扣分,并一律按有关规定重处。
(7)因个人原因受到局提醒谈话的,每人次扣1分,受到批评谈话的,每人次扣2分,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上级部门约谈或诫勉谈话的,加倍扣分。
(8)因各种原因受到党纪政务(纪)轻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重处分的,每人次扣20分。
(9)违反其它有关规定被全局或上级部门通报的,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视情况予以扣分。
(10)同一违规行为多处扣分的,不累计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2.干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加分:
个人表现突出,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嘉奖的,按中央省市县局级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2分(须有文件、奖牌或证书等。口头表彰或嘉奖的,经局绩效领导小组甄别并通过《督查通报》确认后,视情况予以1-5分加分)。在各类官方正式媒体、简报、通报中受得宣传推介的,每次按中央省市县局级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0.5分。
(二)单位工作业绩考核
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由基础工作、重点工作、交办工作及特色工作四部分组成。业绩考核设基准分100分,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扣分或加分。
基础工作主要指履职履责、日常管理、业务管理、财务工作等。(30分)
重点工作主要指年初省市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或局研究确定的全年重点工作等。(40分)
交办工作主要指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阶段性或暂时性工作等。(20分)
特色工作主要指各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各方面的亮点、特色,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嘉奖的,或在各类官方正式媒体、简报、通报中得到宣传推介的。(10分)
1.有下列负面清单行为之一的,对被考核单位予以扣分:
(1)内务管理混乱,办公区域脏乱差,公务车辆(船舶)容貌不整洁的,每次扣0.5分。
(2)日常管理工作缺位,各类工作台帐不全,每少一项扣1分,经督促整改后仍未到位的,扣3分。
(3)财务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私自扣留、挪用款项的,每发现一起扣3分,年度支出超预算的,扣10分。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每次扣2分;上级交办或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不服从安排或因个人失职等原因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扣5分;经提醒或督促后仍然未按要求完成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因个人或单位原因负责的重点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每次扣5分,经督办后仍然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扣10分。
(5)临时交办的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每件次扣2分,经督办后仍然未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次扣5分。
(6)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工作失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件次扣3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件次扣10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政令不通、资料报送不及时,每次扣1分,经催告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每次扣3分;未按要求及时传达重要会议精神的,每次扣2分。
(8)违反有关规定被全局或上级部门通报的,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视情况予以扣1-5分。
(9)同一违规行为多处扣分的,不累计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10)根据单位每次排名情况,由局分管领导提醒、约谈排名靠后三个单位主要负责人。
(11)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被扣分的,按10%的比例折合扣除所在单位分值。
(12)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给予相应的扣分或组织处理。
2.单位表现突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加分:
(1)单位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嘉奖的,按中央、省、市、县、局级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2分(须有文件、奖牌或证书等。口头表彰或嘉奖的,经局绩效领导小组甄别认定并通过《督查通报》认定后,视情况予以加0.5-3分);在各类官方正式媒体、简报通报中受得宣传推介的,每次按中央、省、市、县、局级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0.5分。
(2)对党建、意识形态、法制、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在季度评比中获得前三名的单位依次加3分、2分、1分。
(3)公务车辆(船舶)全年未出现安全事故、违法违章和人为造成的公务车辆(船舶)维修等情况的,对所属单位加2分。
(4)同一项工作加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加分。
(5)被考核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局绩考办提供受奖励的文件原件等,过期不予受理。
四、工作机制
局绩效考核工作实行绩考领导小组牵头、绩考办组织考核、各单位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
局绩考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局绩效考核方案,审定考核项目、考核细则,确定考核结果、奖励标准,研究绩效考核中相关重要工作及局绩考办提请研究的有关事项。
局绩考办负责绩效考核日常工作,根据绩效考核方案,收集汇总需要立项考核项目,细化考核办法,报绩效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结合本局职能职责以及省市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临时交办工作等确定年度及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细化分解交办至各单位落实;监督检查干职工日常纪律作风,跟踪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编印《督查通报》,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表彰奖励、情况通报;建立工作台帐,汇总干职工及各单位绩效考核成绩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做好释疑答惑;收集绩效考核重要事项提请绩考领导小组研究等。
各股室组、二级机构负责拟定需要考核的项目、考核细则,向局绩考办提交,报局绩考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支持协助局绩考办开展检查考核工作;根据需要单独或会同局绩考办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真实情况及佐证材料报局绩考办。
各单位部门负责落实有关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及时向局绩考办提交相关资料,主动接受局绩考办的监督检查考核等。
五、考核程序
1.绩效考核分数采取平时考核、年底汇总方式获得。局绩考办《督查通报》及相关佐证材料作为对干职工和各单位考核的扣分或加分依据。
2.局绩考办根据每月掌握的扣分和加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被考核单位问询,公示5日无异议后存档作为考核依据。有异议的,由局绩考办负责解释,仍有异议的报局绩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次年1月20日前,局绩考办将每月公示的考核评分汇总确定考核分值报局绩考领导小组。
4.考核成绩经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交局绩考办予以公开,并作为最终考核结果运用的依据。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结果通报:考核结果在全局会议上通报。
(二)实行考核奖励。根据中央、省、市、县相关政策要求,设立年度综合考核奖,按照局党组制定的奖励方案执行。
(三)考核结果与绩效奖励挂钩
1.设立个人考核奖。依据干职工个人日常纪律考核绩效结果发放。以100分基准分为标准,发放县政府确定的本单位人均标准上限的90%,有加减分的,按相应比例予以奖励或扣除。干职工得分低于60分的,或有其它规定不能发放绩效考核奖励的,不予发放。
2.根据年终最终考核结果,评定一、二、三类三个等次。
3.按单位工作业绩考核分值从高到低分别取2个直属机构、5个中队,纳入“一类”单位评定范围,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分别从两个序列中票决1个、4个“一类”单位;单位工作业绩考核分值排名靠后的1个直属机构2个中队纳入“三类”单位评定范围,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分别从两个序列中票决出不少于1个“三类”单位;其余为“二类”单位。
4.各单位干职工奖励。根据绩效考核“一类”单位、“二类”单位、“三类”单位三个等次,由局统筹发放。设定三个奖励档次发放标准,以“二类”单位奖励绩效为基线,“一类”单位在“二类”单位基础上上浮20%,“三类”单位在“二类”单位基础上下降20%。县城以外执法中队的一线人员(指四至九中队),按县年度平均工作绩效的1.2倍进行奖励(个人年终考核分数不得低于95分)。
(四)考核结果与评优评先挂钩
对获得“一类”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优先确定为优岗,本单位的优岗评定指标提高10%,指标在全局范围内调剂。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参照县相关文件进行表彰。
(五)考核结果与个人晋级晋升挂钩
上级部门职称评定、提拨重用及局内部工作岗位调整时,原则上在获得“一类”单位的单位中重点考虑,优先推荐。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类”单位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成绩排名最后一名且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经县局党组甄别后予以免职处理,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下一年度不予提拔。
(六)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挂钩
单位或个人全年绩效考核分低于80分的,由分管领导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进行提醒谈话;考核分低于60分的,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对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进行诫勉谈话。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局绩考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中心工作需要纳入全局绩效考核的,应由牵头单位商绩考办出台考核细则报局绩考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三)局绩考办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由绩效领导小组根据平时工作情况及工作业绩确定。
(四)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的绩效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