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湘自资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保障拆迁安置户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全面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建设。
二、组织实施
( 一)适应对象。桃江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联户安置39个地块所有安置对象,其具体名单由县征拆事务中心负责提供。
(二)方式及时效。统一采取帮代办方式,由县征拆事务中 心负责代办至安置户名下。已建成房屋(建成时间以县征拆事务 中心、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认定为准) 以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年为限,在建房屋以放样之日起两年内为终 止时限。安置地已完成用地手续及场平等工作,以征拆事务中心发放设计通知书或放样告知书为准,均以两年为限。
(三)业务流程。由县征拆事务中心聘请县自然资源测绘院、 县住建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 → 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规 划核实和土地核验 → 县城管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 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配置手续并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 县住建局出具安置房综合验收备案文件→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办理税费、出让金及费用收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具体事项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根据实际安置需要、分户安置规划批 复平面图、征拆安置协议、县规划例会纪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各拆迁安置户名下。
2. 土地配置。所有拆迁安置用地先统一划拨配置给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依法依规建设的宗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划转至拆迁安置户名下,其余宗地经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完毕后办理出让手续至安置户名下。
3. 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如涉及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完成规划认定并经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后出具 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意见,完成用地出让手续后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
4.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依据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县住建局负责出具安置房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5. 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与出让金票据、规划核实合格证、房屋综合验收备案文件对安置房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五)费用收取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安置房的报建与权证办理费用 按建筑面积10元/m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费、地籍测绘费、房屋测绘费、不动产权登记费)包干缴纳,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按54.02元/m 缴纳。
2.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费按实收取,由各拆迁安置户自行承担。
3. 出让金。联户安置按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楼面单价计算缴 纳价款。住宅用地补缴额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对超批准面 积建设的安置房超出部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出让手续时补缴额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60%。
4. 税收。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 (含)的,按补缴 土地出让金的4%缴纳契税,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300 m2的,除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的契税及印花税以外,还需按不低于600元/m2的造价确定建安成本,据此作为建筑工程 服务的计税依据,并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5. 人防易地建设费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0.48元/m2标准收取。
6. 对违建安置房,处罚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7. 房屋维修基金以栋为单位,坚持自愿的原则缴纳。
三、 部门职责
县征拆事务中心负责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负责全面 清查核实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联户安置点项目名称、对象户数、地 块坐落、用地面积、征拆对象资格。负责提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拆迁安置已建、在建、未建的户数与安置面积。负责提供征拆协 议、各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并办理各安置户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提供政府指定的中介机构由安置户自行选择对安置房进行 房屋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质量认定文件。负责统一代办县征拆事务中心联户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
县城投集团负责峁┑乜楸ㄅ⒌盅旱认喙厍榭觥8涸鸲园� 置用地进行报批。对已抵押地块办理解押及注销手续。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完成土地划拨配置手续。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负责办理出让 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协助各安置点代办方完成土地面积测绘,完成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并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确定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负责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安置房办理整栋房屋出让手续。负责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安置房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协助征拆事务中心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安置房进行 房屋工程质量安全鉴定。负责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负责对安置房进行房屋竣工验收,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负责超用地规划许可安置房的报建费用收缴。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的划转与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范围内安置房的报建与权证办理包干费用 10元/m 收缴与分配。
县税务局负责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确定税费收缴标准与土地出让金、出让契税和印花税的收缴。
县发改局(国动办)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工作。
桃花江镇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联户安置户发证工作的统筹 协调与政策解释工作,做好安置点区域维稳工作。配合县征拆事务中心完成清查与核实征拆对象资格审查。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桃江县城规范区范围内联户安置 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贺武彬任组 长,副县长李智敏、县政府办主任球海雄任副组长,县政府办联 系副主任刘壮辉和县发改局(国动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 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税务局、县征拆事务中心、县城投集团、桃花江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政府办副主任刘壮辉兼 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抽调成员单位业务人员组成联户安置房办证工作专班,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借助电子屏幕“户外宣传”,充分 利用户外 LED 电子显示屏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是运用移 动平台“掌上宣传”,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线上途径,广泛 宣传。三是结合业务办理“窗口宣传”,通过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向办事群众进行宣传讲解相关政策法规。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委对安置房登记办证实施全 流程监督,严肃查处索拿卡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征拆事务中心后续进行安置的 房屋在办理必要的报建手续后,在认定建成的可持续时间内可按 本方案标准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湖南桃江高新区类似性质的安置房不动产权登记的办理参照本方案实施。
桃江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