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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版)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企业 )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
5.国有建设玫厥褂萌胺课菟腥ㄗ频羌牵ǘ址浚�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政策以性住房)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8.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抵押权首次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0.抵押权首次登记(个人)
11.抵押权注销登记
12、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设立
13.不动产预告注销登记
14.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5.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6.不动产查封登记
17.不动产查封注销登记
18.换发证
19.遗失补证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土地来源资料,包括:(原件1份)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与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凭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2张)、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价服2017(264)号 财税[2019]45号
净地550元/件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企业)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资料(原件1份)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及附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部门公章)(原件1份)
5 房屋、建设用地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依法用地等验收材料及附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留存部门公章)(原件1份)
6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量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各(2张)、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7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1份)
8 以上项目需一次性登记到户且超过20户的还应提供规定格式的分户明细表(电子表格数据)(原件1份)
9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价服2017(264)号 财税[2019]45号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备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资料(原件1份)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及附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部门公章)(原件1份)
5 房屋、建设用地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竣工、依法用地等验收材料及附件(复印件需加盖原件留存部门公章)(原件1份)
6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测量报告、宗地图房屋分户图各(2张)、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7、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价服2017(264)号 财税[2019]45号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备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7 不动产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电子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量(原件1份)
8 以上项目如批次受理20户以上的还应提供规定格式的分户明细表(电子表格数据)(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价服2017(264)号 财税[2019]45号
非住宅550元/件 住宅80元/件、
备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房)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 作价出资(入股)的;
3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5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6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5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 不动产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电子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量(原件1份)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价服2017(264)号 财税[2019]45号
非住宅550元/件 住宅80元/件
备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政策性住房)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政策性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5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1份)
6 不动产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电子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量(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继承或遗赠的材料(原件1份)
5、继承或遗赠的公告(公证的除外)
6 不动产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宗地图、房屋分户平面图等电子化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属调查和测量(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价服2017(264)号 财税[2019]45号
非住宅550元/件 住宅80元/件
备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2张)、宗地界址点成果表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1份)
5个工作日(公告期除外)
湘价服2017(264)号 工本费10元/本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九、抵押权首次登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所需材料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1份)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住宅80元/件 净地或非住宅550元/件
备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十、抵押权首次登记(个人)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所需材料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1份)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1份)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5个工作日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住宅80元/件 净地或非住宅550元/件
备注: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十一、抵押权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消灭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所需材料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4.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不收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十二、不动产预告登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预售合同。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 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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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十三、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注销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
4 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1份)
(三)办理方式
即时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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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十四、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经营造林木的;
2、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权属来源资料(原件1份)
4.地籍调查成果(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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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8、8826507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十五、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3、经营期限变更的;
4、森林类别、林种、主要树种发生变化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动产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发生变化的材料(原件1份)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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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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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8、882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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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不动产查封登记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1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或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机关查封的,应当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
即办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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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八)服务热线
①业务咨询电话:0737—8826507、8826508
②监督投诉电话:0737—8788959(工作时间)
0737—8788668(休息时间)
十七、不动产查封注销登记
1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 不动产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1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原件1份)
即时
不收费
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①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14∶00—17∶30
②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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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换证登记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已破损、污损,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二)所需材料:
1、不动产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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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遗失补证
(一)受理条件
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不慎遗失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
(二)所需材料:
1、不动产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公告无异议的遗失声明书(遗失公告日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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