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人社监罚字〔2024〕1号
被 处 罚 人:桃江县海鹏汽修厂
投资人:习海东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北路南侧012栋1101、1201号
2024年6月4日,我单位收到桃江县检察院磋商函称海东汽修店(招牌名称)违法使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当学徒,我局于6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海东汽修店的工商注册名称为桃江县海鹏汽修厂(以下简称海鹏汽修厂),由习海东投资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海鹏汽修厂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周某某从事汽修工作2个月,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属实。
海鹏汽修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习海东、周某城、莫某浩之父的询问笔录;
2、习海东向周某城微信支付工资记录;
3、海鹏汽修营业执照、习海东身份信息;
4、桃江县检察院调取的笔录、周某某、莫某某身份信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经我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海鹏汽修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海鹏汽修在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招用未满16周岁的周某某从事汽修学徒工作,违法使用童工累计2个自然月处罚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如数缴纳罚款,帐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25500000001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