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文书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人社监罚告字〔2024〕1号
被 告 知 人:桃江县海鹏汽修厂
法 定 代 表 人:习海东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北路南侧012栋1101、1201号
2024年6月4日,我单位收到桃江县检察院磋商函称海东汽修店(招牌名称)违法使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当学徒。经查,海东汽修店的工商注册名称为桃江县海鹏汽修厂(以下简称海鹏汽修厂),海鹏汽修厂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周某某从事汽修工作2个月,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属实。
海鹏汽修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拟处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对上述处罚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如需陈述和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北路176号
联系人:曹毅 文永坤
联系电话:0737-8887660
邮 编:413000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