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桃人社工时许决字 (2023)1号
申请人(公司名称):湖南桃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桃江县芙蓉东路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82806473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杰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法定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0号)等。
许可范围: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行长(1人)、业务副行长(1人)、中后台副行长(1人)、支行行长(1人)、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人)、公司金融部总经理(1人)、三农金融部总经理(1人)、公司条线客户经理(4人)、零售条线客户经理(6人)、三农条线客户经理(4人)、运营部总经理(1人),共计22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许可期限:1年(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1月29日)
审批意见:
1、经审查,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申请,请及时向全体职工公示。
2、请你单位严格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关于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3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300%支付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周期总的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周、167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3、请你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抄送给你单位工会、由工会对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5、请你单位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