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tjxczj/2025-2050655 发布机构:桃江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5-03-3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czj/2025-2050655
发布机构 桃江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3-3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江县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公司、企业会计管理的行政检查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监督股

公司、企业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设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县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与省、市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局法规股(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7-8822919 ;电子邮箱:1079131862@qq.com ;)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8835628,电子邮箱:tjxzzfjd@163.com)举报。

  附件2

  桃江县财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公司、企业会计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取两家企业、公司开展会计信息监督检查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025年下旬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1次

财政监督股

本项检查属于重点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县司法局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县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县司法局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被检查对象名单较长及其他需补充事宜,还可用附件形式进行说明。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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