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1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会计管理股 |
1.《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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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会计管理股 |
1.《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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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财政监督股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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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财政事务中心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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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财政监督股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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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政府采购股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组织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