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程序规定
(试行)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优化支出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县财政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审批程序规定。
一、年初预算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预算到单位的资金:县财政局直接下达指标。
(二)需要进行分配的县级重点项目资金:由牵头单位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常务副县长初审、县长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县财政局下达指标。
(三)预备费: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单位提交的经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的经费申请报告,符合预备费使用要求的,由县财政局汇总并拟订方案后报常务副县长初审、县长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县财政局下达指标。
二、追加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年内实现新增财力可按程序进行预算调整,追加安排支出。
(二)追加支出原则上只安排重大民生和调整工资增加的支出,除此之外视财力情况统筹处理。
(三)基本流程:单位向县政府报送追加预算的请示→分管副县长同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示→县领导批示后转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签署意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县财政局下达指标。
(四)审批权限:20万元(不含)以下由常务副县长审批、2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由常务副县长初审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五)县财政局汇总需追加支出的有关资料(报告、请示等),报县长专题办公会议审定追加金额,由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签批后,县财政局下达指标。县长专题办公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三、上级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上级专项资金原则上下达至单位;上级有要求或者财政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实行专户管理。
(二)下达至单位的上级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商县财政局提出分配(使用)方案,项目主管单位报分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按以下权限审批:100万元(不含)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审批;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5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县长初审后报县长审批;2000万元以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不含上级已明确到单位以及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此类资金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常务副县长初审后报县长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县财政局下达指标。
(三)实行专户管理的上级专项资金,指标下达至财政专户。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由财政专户拨付资金至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四)项目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要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批并下达指标。
四、本审批程序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