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我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tjxfzhggj/2026-2186416 | 发布机构: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日期:2026-06-25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fzhggj/2026-2186416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6-25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0年制定的《关于调整我县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桃发改价〔2020〕77号),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文件有关规定,因文件超过五年,结合我县中心城区房租市场实际情况,参考周边县、市、区公租房租金标准,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不作调整的基础上重新公布,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多层步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按桃江城区租房市场价格4.30元/月/平方米的70%核定)。
二、中心城区电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
三、中心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享受低保户)家庭租金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
四、乡镇多层步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2.8元/月/平方米。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承租人自愿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的从其自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按季或按年收取租金后,不足1个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应予退还。租金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六、承租人违反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七、本通知从2026年6月25日起执行。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