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原桃江县物价局于2014年10月制定了《关于调整县城环卫有偿服务费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桃价字﹝2014﹞36号),现因文件超过五年有效期,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局对原物价局制定的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不作调整的基础上予以重新公布。现将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征收的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处理的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县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直接征收部分和伴水征收二个部分构成,具体征收对象和标准如下:
1、城区机动车辆:
单位车辆收费每辆每月25元,私家小车每辆每月20元。大客车、中巴车、货车每辆每月收费40元。小四轮、出租小车每辆每月30元。手扶拖拉机、三轮车每辆每月15元。
2、商业网点(门店):除按用水量每吨伴水征收0.18元外,另根据不同行业按以下标准征收:
(1)娱乐室、茶座、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休闲会所等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3元/月/㎡收费。超市、网吧、游戏室、理发店、美容院、个体经商门店等按营业面积3元/月/㎡收费。
(2)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饭店、酒店等按床位每床每日1.00元收取。饭店在三桌以内的每月收费40元,超过三桌每增加一桌加收5元。
3、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基建施工垃圾处理费按工程造价8‰收取,另按用水量每吨0.18元伴水征收垃圾处理费。
4、工商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
单位在职职工卫生费40元/人/年,纯居民和暂住人口卫生费18元/人/年,另按用水量每吨0.18元伴水征收垃圾处理费。有自运能力的单位将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内每吨收费55.8元/吨。代运经营性垃圾、生产建筑性垃圾50元/吨/公里(有毒物质提高一倍)。代运生活垃圾26元/吨/公里(单位按在职人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天以2.5公斤计量)。楼房斗垃圾加收50%的装卸费。道路维修、自来水管安装、维修等所挖出的余土50元/吨/公里。
5、洒水及公厕使用费
洒水车冲洗场地以协商价格为准。
三、收费主体及收费管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桃江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附:桃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