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县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tjxfzhggj/2024-2011161 发布机构: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2024-11-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以区域内骨干工程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及末级渠系成本测算结论为基础,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等因素,结合我农业用水条件,现就我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标准

农业用水终端价格由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供水价格两部分组成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桃花江灌区、克上冲灌区、雪峰山灌区每立方米0.036碧螺灌区、美人窝灌区每立方米0.03元。末级渠系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016农业用水基准水价桃花江灌区、克上冲灌区、雪峰山灌区每立方米0.052碧螺灌区、美人窝灌区为每立方米0.046元。

二、执行分类水价

农业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类型执行分类水价。根据我实际,以基准水价作为水稻生产用水价格,其他经济作物、养殖业等农业用水按基准水价×1.1系数确定水价。

三、执行分档水价

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 388-2020)》标准,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定额内水量按基准水价标准;超定额20%以内(含2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1.5倍执行;超定额20%-50%以内(含50%)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2倍执行;超定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用水阶梯标准按基准水价的3倍执行。

四、水费计收

(一)水费执收主体、结算方式

各行政村集体为终端用水户及用水组织的管理单位,亦是终端水费执收单位。建议采取灌区管理机构与村集体签订用水协议,同时村集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的模式,各村集体按末级终端供水量和终端水价标准向农业用水户收取水费,同时按经过骨干渠系计量器的供水量,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水费计收结算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

(二)定额内水费计收

定额内水费中骨干工程部分所需水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标准化运行管理经费等途径解决。定额内水费中末级渠系部分基于目前水费管理现状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仍由村集体与农户以收取电费(或称灌溉费打水费)等双方协商的形式具体实施。

(三)定额外水费计收

定额外水费按实计收,发生超定额水量,由村集体组织根据超定额阶梯标准收取超定额外水费,再按骨末级比例向所在灌区管理机构交纳超定额外水费。

五、相关要求

(一)水费征收用途与管理。农业用水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各灌区管理机构及各村集体组织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三)强化宣传和指引。农业用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单位水商品意识,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营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农业用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附件:桃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用水基准水价表

 

 

 

                                                          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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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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